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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

    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各种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可在既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相对妥善地解决。例如关于新型毒品数量的认定,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并在裁判文书中客观表述涉案新型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即可。与此同时,新型毒品犯罪在所涉毒品性质、主观认定、涉网行为和下游犯罪等方面也面临不少新情况,相当程度上突破了既有规定。笔者结合本期刊发的几个案例,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

    近年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其能否按照毒品犯罪认定和处罚成为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明确毒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性质。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中部分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其作为治疗相关疾病的关键药物,具有特殊的医疗作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具有致瘾癖性,往往也会导致吸食和滥用。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因此,《武汉会议纪要》按该类药品的使用目的作出区分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非医疗目的,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该类药品的,按照贩卖毒品罪认定处罚;如果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该类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此认定处罚。以上规定对于当时出现的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处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此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仅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不断变化发展,而且走私该类药品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全面、妥当的打击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相关规范的衔接适用,妥善认定和处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第一,应把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具有医疗用途。《武汉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用途不同适用毒品犯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指出:“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实践中,一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虽然具有麻醉等效果,但是没有用于医疗用途,针对这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应按照相应的毒品犯罪认定处罚。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适用,该目录将无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予以列举,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9〕2号),该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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