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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这一情形已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中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中也予体现。

    第二,行为人对购买对象和目的未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向不特定人员贩卖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武汉会议纪要》未明确提及这一问题,《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司法实践反映有些行为人根据经验、能力可以发现他人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符合医疗使用的情形,但是并没有履行与其职业、身份相符的审查义务,导致这些麻醉药品脱管、滥用。对此,有观点认为应对其通过贩卖毒品罪予以打击。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其道理,但是应合理划定义务边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随意销售,其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因此,就这一问题可考虑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审查义务,一方面行为人需要对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目的、范围、数量等方面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需要强调审查应在必要限度内进行,防止为其设置过高的义务要求。

    三、涉网新型毒品犯罪的定性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日益通过网络方式实施。如本期所刊载的案例中,被告人胡某辉即是在网上收购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并在即时通讯工具上向他人进行贩卖;被告人唐某昌也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他人从国外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品。

    涉网新型毒品犯罪的认定需系统理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以下简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与《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涉网毒品犯罪的适用有重大影响,《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也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上述修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此同时,《武汉会议纪要》关于涉网毒品犯罪的部分规定仍然适用,也应加以注意。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实践中,可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新型毒品犯罪的定性。根据《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第14条,行为人设立相关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相关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利用互联网组织吸食新型毒品的定性。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共同吸食新型毒品,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实践中还应慎重适用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观点提出,对网络聚众吸食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社会危害巨大,因此应扩大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立法机关的释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仍应要求其在现实空间容留他人吸毒才可构成该罪,《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也持这一立场。当然,如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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