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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新型毒品主观明知的认定

    近年来,随着各种毒品的迭代以及我国对于传统毒品犯罪的有力打击,新型毒品不断涌现,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课题。这些新型毒品往往只需要极低的含量即可发挥效用,出现了一些将少量新型毒品混入其他物质进行销售、吸食的案件。例如,在范峻宇贩卖毒品案和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行为人制作或者贩卖以γ羟丁酸作为核心成分的液体饮料,该饮料中新型毒品的含量很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更加不易。与之类似,在新疆出现的新型毒品“娜塔莎”(主要成分为合成大麻素),其相关案件大多为毒品与烟叶等物品混合,形状与莫合烟相似,毒品含量极低(基本在1%以内),行为人辩称不知道是毒品。而且,这些新型毒品的原料并非麻黄草等传统制毒物品,有些甚至曾具有正当用途(如γ-丁内酯在当时即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更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关于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原则,《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曾作出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此,“《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判断是否明知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已经确凿的证据证明。三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应该说,上述判断规则对于判断行为人对新型毒品的明知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应结合新型毒品犯罪的特殊之处加以判断。

    实践中,可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判断规则,参考以下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对新型毒品具有明知:第一,行为人是否知悉新型毒品的制造技术、主要效果。在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行为人明知γ-丁内酯产生γ-羟丁酸成分的闪点温度为98℃,仍然要求生产液体饮料的企业将杀菌温度降至98℃,显然对于生产γ-羟丁酸具有故意。第二,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些新型毒品在外观上具有隐蔽性,应审查行为人是否以不合理的高价进行贩卖。如在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其所销售的含γ-羟丁酸的液体饮料价格明显高于正常液体饮料;在胡某辉贩卖毒品案中,虽然合成大麻素成分“上头电子烟”与一般的电子烟外观近似,但是其单只售价是普通电子烟的3倍以上,明显不合理。第三,行为人的交易方式是否正常。应审查行为人是否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贩卖,以判断其内心状态。例如,在胡某辉贩卖毒品案中,其系通过非正式的网络渠道进行购买、配送,销售方式具有隐蔽性;在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虽然行为人采用代销方式,但是仅向娱乐场所销售,未向社会公开进行销售。第四,行为人的其他不当行为。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行为人的一些其他不当行为也能反映出其对新型毒品的认知状态。例如,在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中,行为人故意向关联企业隐瞒了使用γ-丁内酯这一事实,说明其对行为的非法性具有认知。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此外,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该类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因此在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判断上需更为慎重。以下两种情形可考虑认为行为人系将该类药品作为毒品加以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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