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标准侧重于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尤其是保护轻率且无辜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契合了人权保护的宗旨。
但主观标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无法有效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主观标准只是关注被追诉人的犯罪倾向而忽略了侦查人员的诱惑侦查行为。一旦能够证明犯罪倾向的存在,警察实施任何过度的欺骗、哄骗、强迫手段以及任何诡计都是被允许的。二是不利于执法人员操作。对于被追诉人是否具有犯罪倾向,侦查人员需要预先判断,否则诱惑侦查可能演变成非法侦查行为。但是让侦查人员在实施诱惑侦查之前就要预先判断被追诉人的犯罪倾向并不容易。三是在证明犯罪倾向时将不可避免地引入有关被追诉人的品格证据,如先前犯罪记录、不道德行为的记录等,这些证明行为不仅违背了“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容易引起对被追诉人的司法偏见,从而造成司法不公的现象。
②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判定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是否恰当以及是否会导致一个假定普通的无罪之人实施某项犯罪为标准,如果警察诱惑侦查能导致假定普通人实施犯罪,则可以成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客观标准与被追诉人的犯罪倾向没有必然联系。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判断警察的引诱行为是否超过了应有的界限提供了非正常的犯罪机会,是否足以使普通守法公民都会被引诱实施犯罪。换言之,即便被追诉人在被引诱之前就具有犯罪意图,但是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不仅使得早已准备犯罪的被追诉人,而且也可能促使被引诱的普通守法公民实施犯罪,则侦查人员的诱惑侦查行为将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标准背后的机理是体现法院监督执法行为,捍卫人权和司法纯洁性的公共政策原理。
客观标准虽然可以克服主观标准的缺陷,可以排除可能引起法官司法偏见的品格证据的使用,以及确立法官对执法人员的监控地位,纠正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但是客观标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客观标准只是考虑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无视被追诉人的有责性或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最终会开释那些残酷的犯罪人。如只要侦查人员的采取了过分的引诱行为,即使被追诉人本来就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法院也会排除侦查人员通过引诱获取的证据或判决被追诉人无罪。二是客观标准以“假定的普通人”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不具有可行性。该“假定普通人”在实践中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个体对待引诱的态度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假定普通人”最终只能由法院进行主观判定,而法官在个案中对客观标准的掌握很难成为具有较为普遍意义的指导准则,这些指导准则恰好是执法人员所需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哪些引诱行为才不会导致普通守法公民实施被引诱的犯罪行为。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③混合标准。混合标准就是结合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判断方法。混合标准又分为“复合式混合法”和“分离式混合法”。“复合式混合法”是指成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分离式混合法”要求被追诉人只要证明引诱行为符合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其中之一。被追诉人既可通过证明缺乏犯罪倾向,也可以通过证明警察的引诱行为超过了适当限度来抗辩。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规范诱惑侦查时基本采取主观标准来界定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即主要从犯罪意图方面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诱惑侦查,并没有关注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的程度等客观因素。如何从主观上判断被追诉人的犯罪意图,则基本由法官在实践中根据裁判经验自由判断。在毒品犯罪中,主要综合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考察被诱惑者在被侦查机关诱惑而实施毒品犯罪之前是否有同类犯罪行为,据以初步判断其是否有实施此类犯罪的意图和倾向;考查侦查机关对被诱惑者实施诱惑侦查前,是否有足够的线索或合理的理由确信其有正在实施或即将、可能实施毒品犯罪的迹象,从而对其采用此种侦查方法;考查此次被诱惑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是出自其本意、自发地产生,还是侦查机关刻意诱发、怂恿。如果行为人的犯意并非诱发引起,侦查人员的诱惑仅仅是使其原有的犯罪意图持续、强化,则不可把诱惑侦查认定为犯意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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