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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万毅:《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及其底限——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释评》,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4。陈真楠:《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德国联邦法院判例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

    5。王天民:《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侦查的程序控制——以4322件案例为样本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21年第2期。

    6。黄海波:《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风险的程序控制》,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0期。

    7。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5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1日引发。

    9。艾明:《犯意引诱型侦查的认定与证明:实务观察与理论反思》,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是多少岁标准答案: 十四周岁

    10。邓立军:《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边界及其勘定》,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内容摘要: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司法实 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贩卖毒品正犯论、非法持有毒品论、不构成犯罪论等分歧意见。然而,无论从微观层面 还是宏观层面看,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微观层面上,该行为不满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 备牟利目的,客观上并无贩卖行为,且并未侵害贩卖毒品罪的保护客体;宏观层面上,该行为“贩毒化”将会引起“处 罚不均”和“吸毒入刑”的问题。故其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毒品代购;代购蹭吸;贩卖毒品;代购牟利;

    毒品代购过程中,代购者的责任认定问题向来存有较大争议,为了厘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具了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使得一般毒品代购行为的法律责任似已达成共识,即无偿代购者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必要加价代购者以及留存毒品以待出售的代购者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代购后“蹭吸分食”这一特殊代购行为的法律责任,还是引起了较大争议。所谓“蹭吸分食”,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毒品代购“蹭吸”行为的责任认定争议,主要体现为该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这一争议同时存在于规范层面、理论层面、实践层面。

    一、代购“蹭吸”行为定性的认定困境

    “蹭吸”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样态,学界对此 也并无通说,这就使得司法实践对于毒品代购“蹭吸”行为处断混乱,造成“同案不同判”这一非正常裁判现状

    (一)规范制定“法出多门”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简称《追诉标准(三)》)的规定,代购者在代购毒品时是否具备牟利目的,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因素。而“蹭吸”行为是否属于牟利?在全国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无定论,《武汉会议纪要》虽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牟利”的表现形式,如收取超额“劳务费”“介绍费”,以及以贩卖为目的收取毒品作为报酬,但未明确“蹭吸”行为的性质。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未禁止的行为,理应视为非罪行为。但文件的制定者又将这一权力下放,将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交由司法实践“慎重把握”。然而,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暴露了“蹭吸”行为的规范定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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