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世界人民的理想价值目标,需要世界各国建立互利互信、互惠包容的平等互尊的伙伴关系。总指出:“中国人民热爱和平,深知和平安宁的珍贵,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人民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正义斗争。”同时,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正义方向发展,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更好造福于人民,携手共同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一 从社会主义本质视角阐释公平正义地位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这是中国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历史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不懈探索而形成的重要理论成果之一。将公平正义放置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层面来认识,是对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精神内核的准确把握,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揭示。我们党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体现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标准答案:公平正义
(一)“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意蕴
改革开放之初,党从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角度,将“共同富裕”视为改革的“两条根本原则”之一和“全部政策的基本出发点”。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共同富裕”逐渐被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1990年,强调社会主义不能“搞两极分化”,必须“共同致富”,因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也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明确指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最核心的内容。这一著名论断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改革进程提供了理论指导,随后被写进了党的十四大报告。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讲话强调:“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要“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解决好社会分配不公”,“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为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方面”。在确立“共同富裕”目标和探寻实现“共同富裕”道路的过程中,党一直将“剥削”、“两极分化”和“分配不公”等作为其对立面加以严格防范。原因在于,剥削制度是社会不公的制度根源,两极分化是分配不公的社会结果,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平等的、“共同富裕”的、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社会制度,它与“剥削”和“两极分化”不能共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标准答案: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本世纪初,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目标和总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作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重要论断,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些论述不仅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认识,也阐明了公平正义之于社会主义本质彰显的前提性意义。2007年初,温家宝在阐述我国政策时指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两大任务,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宣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重大历史任务,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而视之,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规律层面揭示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逻辑关系。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首次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并认为“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发展”到“科学发展”、从“共同富裕”到“社会和谐”,在此过程中,“公平正义”一词开始高频次出现在党的文献中,表明我们党已充分认识到在新发展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没有公平正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没有公平正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就没有完成;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和谐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就不能彰显;没有公平正义,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无从体现。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和目标,因而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生价值,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