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团结的合作
罗默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在许多问题上,公平的原则包括公正和团结。 团结的必要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认为他们面临着共同的任务,每个人都在同一条船上。但是个人之间的一些差异,如在习俗、文化、宗教、种族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阻碍了这种理解。但罗默相信,社会主义一个重要的理念是——阻碍这种认识的主要区别是阶级差异。而在阶级差异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收入和财富。只要收入差距很大,团结和合作就难以实现。然而,巨大的收入差异并不能被一个全面的机会平等的制度所排除。尽管在一个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政权中,巨大的收入差异可能是合理的,但在这点上,罗默同意科恩利他主义和互惠的观点, 即巨大的收入差异必须受到限制,以保证社会主义的合作和团结的行为精神。合作和团结必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如果团结将因收入差距大而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这种差异必须被阻止,即使它们的起源只是根据选择/运气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标准答案:公平正义
将合作原则附加到正义分配原则来描述社会主义,可能会使这种观点更接近于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所倡导的观点,并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平等的理想”。 谢弗勒反对运气均等主义的说法,认为它过于狭隘地关注商品的分配和选择/运气的区分,而平等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平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种道德理想,指导着人们之间的关系。这种理想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每个人的特征、能力和其他环境的不同的偶然事件上,而是从人们之间不可否认的差异中抽象出来。他认为,人类的关系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同等重要的,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 合作的基础是团结,团结指的是“一个团体成员之间的目的、同情或利益的结合”。人们之间的差异阻碍了共同的理解,但存在目的与利益的结合,正是这种结合产生了合作。所以,谢弗勒所说的平等概念与罗默所说的团结概念很接近。但不同的是,对谢弗勒来说,这种平等本身就是目的,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地位,而对罗默而言,这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充分合作的先决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标准答案:公平正义
罗默在对《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的修正补充中也提到了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他意识到了单纯地依靠社会规则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人类的价值观和偏好是自私贪婪的,那么规则就会被规避。因此,必须要从物质条件出发去挖掘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 罗默认为,奥斯卡·兰格(Oscar Lange)已经证明了市场和社会主义共存的可能性,同时他认为,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市场并不排斥合作,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条件。罗默认为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两点:第一,个人应因竞争市场所决定的优劣而得到回报,无论这些优劣的来源是什么。第二,每个人只对自己及其近亲的幸福负责。而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首先,由于先天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是不可接受的。一旦运气得到补偿,只有因选择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才是可以接受的。第二,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合作的责任。市场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甚至一些生产性资产的私有财产也会存在。然而,公民之间必须有普遍的团结,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合作精神,这种精神与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相辅相成的,不仅仅是选择和运气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