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通则》学习了大陆法系的做法,按照传统的二元分类将分公司列为“其他组织”之中,即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公司的定义,有两大类。第一类采用企业管理学中的定义,分公司即是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我国台湾学者多引用此类定义。第二类定义较第一类更加清晰:分公司即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理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没有对分支机构这一概念进行解释。[ ]本文对分公司的概念采用第二类定义。
2。2 分公司的立法现状
2。2。1分公司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关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我国的立法是模糊而又抽象的,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我们只需要稍加搜索,我们就可以找到大量以分公司的名义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从分公司设立的原因来看,分公司往往是本公司在扩大规模和增长利润的过程中,为了解决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而设立的。在实力雄厚或者业务覆盖范围广阔的公司中,公司业务有时候会涉及到不同的省份,甚至是不同的国家,单单依靠一个本公司来处理这些事务,在人力财力上都会是巨大的消耗,这就需要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来延长本公司的手臂,提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水平。举个例子,享誉全球的可口可乐公司,其本公司位于美国佐治亚州的亚特兰大,但在日本、中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设有分公司,管理相应区域业务。各个国家的分公司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利,这就打破了地域限制,帮助本公司减轻了身上的负担。[ ]
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虽然在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答案,但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赋予了分公司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在我国《合同法》中[ ],我们可以得知,分公司是被归入“其他组织”一类中去了。相似的,在我国《担保法解释》里第十七条[ ]中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合同一方的资格也得到了肯定。同样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也可以找到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条文,《著作权法》[ ]第二条就赋予了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本文认为该法条所指的非法人单位,分公司也在其中。虽然分公司缺乏法人的法定资质,但分公司满足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条件。然而由于在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二元结构,即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分公司的主体地位未被承认。论文网
2。2。2分公司在程序法上的地位
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当发生民事纠纷时,本公司是不是应该替代分公司参加诉讼?本文认为分公司的参与诉讼的资格是可以在现行法条中中找到答案。翻阅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可以看到现行法条对分公司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做出了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其他组织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进行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规定的不足——它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的一种,等于承认了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同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法》[ ]中不难找到关于分公司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相类似,第二条就规定其他组织有参与诉讼的资格,即可推出分公司具有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获得了肯定,认为分公司无资格参与诉讼活动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