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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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实际侵权损失、侵权所获利益、合理许可使用费以及 法定赔偿金四种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于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赔偿的法定赔偿 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金范围内确 定。《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在第六十五条基础上增加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惩罚 性赔偿,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其他计算方式得出的赔偿金 额的基础上提高至二到三倍。From~优Y尔R论^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案情

2006 年 7 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正泰集团于 1997 年 11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并于 1999 年 6 月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这就是本案所涉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享有的专利权。两家诉讼纠纷由来已久,法国施耐德早在 1995年就开始起诉正泰集团侵权。直到 2005 年,正泰集团也在运用专利对施耐德公司对自身利 益进行保护。2006 年,正泰集团通过证据的先行收集,将自己的专利与施耐德公司的产品 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施耐德天津全资子公司的产品落入到其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但为了诉 讼顺利的保险起见,正泰集团通过各方面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也就是否能够认定侵权 的问题请教了专家进行分析。在提起诉讼时,因缺少施耐德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正泰 集团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起诉要求施耐德赔偿最高法定赔偿额 50 万元,并停止生产 被控侵权产品。之后向法院提交了对施耐德获利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人员从搜查到的 资料里找到了“侵权产品数量”以及“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数据。2007 年 2 月,正泰集团 以经审计确定的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数额增加 至 3。35 亿元。施耐德也在 2006 年 8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 无效的申请,以此来应对正泰集团发起的诉讼。2007 年 4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员会于作出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对此裁决,施耐德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在败诉后,施耐德公司又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9 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施耐德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正泰集

团近 3。35 亿。施耐德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 年 11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施耐德公司提出的上诉。

(二)调解结果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团队多次的主持调解下,施耐德公司与正泰集团在 2009 年

4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的当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

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 1。575 亿元人民币。施耐德公司于 24 日主动全部地履行了调解协 议的约定。

这份调解协议的达成来之不易,在前面多次的调解中,正泰集团坚持施耐德公司侵权, 施耐德公司坚持自己产品没有侵权,互不松口,每次调解的最后都谈不拢。二审法官以换位 思考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进行分析,寻找双方共同的利益契合点和共赢点。最 终施耐德公司在“施耐德在尊重正泰集团专利的基础上”的措辞下,双方给予同等的尊重, 才会组织起多次的调解并能够在最后达成一份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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