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文献综述
陪审制度自清末变法时期传入中国,在这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随着政治经济和司法环境的变化,这一制度在中国发生了许多适应性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中国具体国情。
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形态
11世纪初期,公爵威廉在占领英格兰之后,开始对英格兰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造,并引进诺曼的传统陪审习惯,在英国发展早期的陪审团制度。17世纪末期,在光荣爆发以后,英国颁发的《权利法案》从制度上确立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自此以后正式成为英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并随着英国海外殖民不断扩张,传播到其他国家形成了陪审团和参审制。西方的陪审制度引入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末变法时期,当时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由沈家本与伍廷芳负责起草,该《草案》专列一节引入了西方的陪审制度。该《草案》最终因封建势力的反对而被否定,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其所涉及的民主、分权、制约思想对当时的立法界起到启蒙的先导作用,并且对后续政府的司法制度的构建产生了一定影响。后来清政府在此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这两部《草案》完成后不久,因辛亥的爆发而终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