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外同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司法现状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那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如何判决呢?观历年案件,首先会根据赠与人所处分财产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加以区分,若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原则上赠与有效;若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普遍判决为赠与行为无效,但法院适用法律不一,其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适用物权法一百零六条,未得到共有人的同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另一方的平等处理权,构成无权处分,且“第三者”无偿接受赠与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判决赠与无效。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建立在非法同居的基础上,有违公序良俗,故判决赠与无效。三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认定为无效。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进行追认,故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中,有一则此类案例,即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审判法官认为受赠人接受赠与未支付对价,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其相关赠与财产数额巨大,明显非日常生活需要,故赠与人无权单独处分该财产,因其未征得配偶同意,该行为损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不仅如此,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不正当关系还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论文网

(二)判决赠与行为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赠与行为被判处有效的极少,其理由主要赠与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仅仅旨在转移财产,本身在内容上并无不当,故难言无效。实践中最有名的就是2005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富商妻子要求大学生“二奶”返还21万财产案。审判法官认为虽然婚外同居是违法行为,但不意味着将财产赠与同居者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赠与行为与婚外同居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婚外同居者有权接受赠与。此案件中是赠与人的行为,损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故应由赠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赠与行为有效。

(三)判决赠与行为部分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少量的案例被判为部分有效,理由主要是由于共有基础丧失,对于处分权得以补正,获得所处分财产一部分的处分权,所以赠与行为部分有效;或者以赠与人对自己所有部分,因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赖莉莎与被上诉人黄筱与邱堂永赠与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审判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赠与人赠与“第三者”40万元中的20万元,侵犯其配偶的平等处理权,应属无效。基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共有基础已丧失,根据平等分割原则,赠与人可以分得一半。而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赠与行为已履行,该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的价值,所以该赠与行为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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