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网络运营商自行决定许可模式 6
(二)具体法律条文的完善 6
1。完善我国“避风港”条款的规定 6
2。将“非交互式传播”纳入规制范畴 7
(三)完善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 7
1。构建一站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7
2。调整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主体 7
四、 结语 8
引言 自互联网兴起,在音乐产业中数字盗版就取代了实体盗版成为主要难题。首先,数字音来自优Q尔W论E文R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乐作品是指,传统音乐作品通过计算机技术转换为“0”和“1”来表示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 式,并通过电脑、手机、音乐播放器等设备进行播放的新形式音乐作品,其次,据我国法律 规定,数字音乐作品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我国虽有巨大的音 乐市场,但近年我国音乐版权方每年收益仅占整个产值 2%左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 70%相去 甚远。版权收益作为支撑整个音乐产业的支柱,若继续现下的不健康发展状态,将不利于作 品的创作、传播和后期改进。因此笔者在分析了技术带来的侵权难题、相关法律规制、音乐 作品版权管理之后,试着相应提出完善的对策。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困境 (一)技术发展带来的侵权易、维权难 1。设链网站中设链者的侵权责任逃脱
传统网站以巨大的点击流量为主要盈利来源,故对信息的获取显得尤为重要,普通链接 和深层链接就因其成本低、更快捷成为网站运营商的新选择。
普通链接,即用户点击链接就从原网站转至被链网站主页。以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 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扬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为例,判 决书中指出客观上用户下载的涉案歌曲并未经过被告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同时,要求网站对 所有作品进行版权的实质审查并不现实,也就是说设链网站只要对被链网站做好形式上的审 查,并保留审查过程中的资料,当版权人投诉所链接网站侵权时,能及时删除该链接,便很 有可能逃脱法律责任,即设链网站以普通链接方式搭上了原网站的“顺风车”。
深层链接,区别在于链接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设链网站与被链网 站达成协议后,直接链接到侵权歌曲;二是设链网站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编排后,直接链接 到侵权歌曲。前者的责任承担上,如果没有在协议中具体声明,应一致对外承担共同侵权责 任,后者在设链网站的法律责任应属于直接还是间接侵权学界存在争议,持“直接侵权说” 的学者认为,设置深层链接是一种“上传”行为;“间接侵权说”的学者则认为,侵权作品 是存储在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中,这决定了被链网站在整个侵权事实中起实质作用。
依我国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是:公众在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上有自由选 择权。那么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是否满足“提供”呢?“提供”的具体理解可以参照《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 8 条中该词的英文表述:“making available”(使…可获得), 即该条约将“提供”界定为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
深层链接没有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因为是被链网站在服务器中存储有侵权 作品的行为决定了公众获得歌曲文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在设置 链接之前就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