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规定,一般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机构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并且对患者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法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特殊情形主要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违法或者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案件相关的病历资料的;以及具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5]
《侵权法》的实施取消了绝对的举证责任倒置,代之以过错责任原则在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并形成了以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分配制度,使医方的举证责任负担转为被动举证,并且使原告患者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与《民事证据规定》的医疗机构绝对负责相比,《侵权法》适用的以患者负担全部事实证明要件的举证责任为主,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为辅的新的规范,更能缓解医患之间不信任,在处理尖锐的医患关系方面有着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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