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不确定性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的法律解释存在很多问题,从上下文的法律解释出发,法律的解释偏离文义、缺乏法律诚信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法律中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而是对整个法律的理解和态度都出现了问题。对于法律不确定性的研究,特别是在过渡时期的法律制度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在是从旧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种渐进的变化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其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解决。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规则,还需有一个对规则自我约束的制度。这种自我约束的制度就是确定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自从建国以来,一直努力的修改和完善法律,在我国基本上已经告别无法可依的状况。现阶段如何规范法律的确定性、如何最大程度的实现立法的目的显得至关重要。           
二、法律不确定性产生的因素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的运行,没有办法像拿着电影票到电影院找座位那么简单。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判决绝不涉及任何“标准答案”。 在法律的运作流程,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发挥作用。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事实因素,案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律因素,法律确定了什么;法律运行进程涉及的人为因素,如法官、律师的因素等。“法律的使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必然要从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司法者的介入,对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都会成为导致法律不确定性的因素。”[4]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法律中的不确定因素:
(一)法律标准的不确定性
1.法律的使用都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
法律规则是人类行为一般特征的总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把这个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到具体、千变万化的案件中,一般很可能会遇到棘手的问题。最常见的问题是,案件事实中的某此细节特征在法律规则中,无法找到相应的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两者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在这一点上,司法者要把自己假想为立法者,对细节特点的概括加以确定,来解决的法律规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已经制定的法律规则经常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应当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司法者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则隐蔽的来进行“修改”,不照搬“过时”的规则。
2.法律规则是在语言中体现出来
从语言上看,语言的意义几乎总是不确定的。立法者用一些语言来表达意思,而司法部门理解的含义不能完全相同。对法律的语言的理解,往往因人而异。借用后现代主义的话,“人们看到了同样的东西,但看到它是不同的东西”。[2]这种理解也将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对美国宪法中,“有关‘种族平等’一词的理解,在著名的布朗案判决之前,人们的看法是‘隔离才平等’,在该案判决之后,人们的看法则完全相反,认为‘不隔离才平等’”。问题还有,许多国家语言本身就是模糊的。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立法者往往故意使用某些模糊语言,如“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等等。在这样的语言含义,必须具体情况单独确定。
3.从法律原则中推理出法律规则
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还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现有的法律规则之间有矛盾,或者在现有的法律规则是不全面的,对一些问题没有规定清楚。而对于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应依据法律原则。但该法本身是高度抽象的,不能直接施加到具体的情况。当司法者基于法律原则处理案件的情况下,他必须要经过一个中间环节,就是从法律原则推理出法律规则。因为处理案件不是根据法律所谓的原则,而是他刚刚推理出来的法律规则。这个环节非常容易的被忽略,因此,包含在这一环节的不确定性往往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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