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查借贷纠纷之诉期间是否有其他诉讼 6
(二)提高证明借贷证据的充分性标准 6
(三)合理调整举证分配责任 7
(四)规范经验法则主观随意性的审查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前言
离婚诉讼中虚假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问题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为更好解决这一难题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离婚诉讼”为案由,以“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以2012年-2016年为时间段进行搜索,在整理、归纳、总结裁判文书的数据基础上,以证据的审查为重点,充分了解此类案件在证据审查时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一、离婚诉讼中虚假借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理论依据条款
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借贷案件主要围绕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借贷关系的属性产生争议。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的约定,适用财产共同制,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夫妻债务。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下简称“41条”)规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为夫妻中某一方行使其权利的,夫妻中某方可以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双方约定采用夫妻财产分别制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规定,可推断出在在“交易安全保护说”与“夫妻之中非举债方利益保护说”两种学说中,24条更偏向于“交易安全保护说”,注重债权的保护,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关系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依据41条及24条对离婚诉讼中对借贷关系的认定规则,还需严格审查并结合证据规则综合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属性,避免虚假借贷现象频发。论文网
(二)审查性条款
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借贷案件焦点表现为债务是否真是存在,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重点在于对债权债务的审查判断,审判实践中对债权债务的审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其中规定了审查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方向,着重强调、细化应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方面严格审查,以防范虚假借贷现象的发生。
(三)处罚性措施
对虚假借贷的处罚措施,我国尚未有完整系统的处罚模式,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增加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处罚措施,即罚款、拘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加强了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新增“虚假诉讼犯罪”,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共同规制虚假借贷现象。文献综述
二、我国离婚诉讼中虚假借贷案件的现状
(一)案件数量概况
1、按照年份分类
通过前文所描述的搜索条件,笔者共统计了2012年-2016年我国全国各地近5年来符合离婚诉讼中的虚假借贷案件共308份。因早年裁判文书网上网制度的缺陷,在数量上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多次出现人民法院存重复上传同一份裁判文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