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2。2。1流转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法定性

土地经营承包权流通的对象,不仅限于土地经营承包权,而且根据农民集体的所有和国家的一切的法律,农民集体使用,林地,草地及其他法律的农业的土地,农村的宅地和其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没有作为的对象。 

土地经营的承包权流转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农村中的宅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还不没有作为流转的对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其受让方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让方(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2。2。2流转的范围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 15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文献综述

农村土地归本集体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农村中第三产业不十分发达,农民可以转移就业的渠道不多,农地经营仍是农民基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来源。因此,农地承包权的流转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3。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3。1。1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整体流转率低

从全国近些年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都是较低的。"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1%-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微高一些。农业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161万亩,分别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9%。 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一8%。”

3。1。2近几年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近年来,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土地经营收益不高,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变的快起来。“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转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的发达省市。发达的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 -10%,有些县市已达到20%-30%;新疆省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0。7%-1。4%。到2010年底,新疆阿克苏地区、阿拉尔市和阿瓦提县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7。8%和9。 7%。”从2010年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势头。“截至到2015年底,全国农用地发生流转和集中的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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