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现行法构造的租赁关系对抗效力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沦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或者逃避执行的工具,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的租赁权公示机制。相较于占有,登记具有更好的公定力和公信力,更适宜作为租赁关系公示的手段。我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新时代下可以改造为公示租赁关系的手段,但是由于其是债权登记,不能直接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89701
毕业论文关键词:租赁关系的对抗效力; 占有对抗; 登记对抗;源Q于W优E尔A论S文R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Abstract Because of announcement。 leasehold relationship has confrontat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hird party。 The means of public summons are appropriation and registration; each has its own benefits and drawbacks。 Considering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when implement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the author propose that we should refer the legislation of Taiwan。
Keyword: the Confrontation effectiveness of the third party; Appropriation; Registration
目 录
引 论 6
一、关于租赁权对抗效力的典型纠纷及原因 。。7
1。实践中的困境 7
2。立法上的缺陷:没有统一的租赁权公示制度 。7
二、租赁权公示方式的选择 。。9
1。公示是租赁权取得对抗效力的要件 9
2。租赁权公示方法之占有 。9
3。租赁权公示方法之登记 10
4。小结:我国宜采取登记方式公示租赁权 。10
三、困境的解决途径——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法化改造 11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概述 11
2。新背景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用的重新定位 11
3。私法化改造的具体措施 12
结 语 。13
引 论
各国民事立法基于对承租人弱势地位的考虑,普遍对房屋租赁权做了特别规定,赋予了承租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等。我国也构建了以《合同法》229条为核心的租赁关系对抗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却日益沦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抗拒执行债务的工具。我国制度构造究竟是哪里出现了漏洞以致于出现此困境?应该如何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同时防止租赁权一方独大,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要求我们有必要研究我国的租赁关系对抗制度。另外学界对于租赁权的性质有不同看法,但是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既然属于债权,原则上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那租赁权又是如何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论文网
同时自近代以来,私法经历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对于在赋予租赁权对抗效力的同时也应当维护交易安全,既然赋予租赁权类似物权的对世性效力,那么就应当为其设置相应的公示机制,为第三人可以及时规避风险提供途径。对于公示方式的选择,最为普遍的是占有租赁物或者登记租赁关系,究竟二者谁更能为第三人提供一条最为便捷、准确、低成本的公示途径呢?
我国《合同法》229条虽然只是笼统规定了我国租赁关系具有对抗效力,没有明确公示机制。但是我国有一项存在了30多年的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这项制度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起到过一定社会作用,但在新时代下,其原本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不理想。能否将其在进行一定改造后成为公示租赁权的一种途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能否并入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