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举措。 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在购物时所能接触到的相关商品信息基本都是从各个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展示出来的信息。显然,在商品信息量上的不对等极易导致消费者遭受到权利侵害。如若经营者故意隐瞒部分商品信息或是虚假夸大商品特色等不诚信行为,这势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购买了商品,消费者亦不能很好地行使选择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中就需要消费者撤回权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是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商议并订立合同且生效之后,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在七天的除斥期间内,消费者可以依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变更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四类商品不适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撤回权,这又是形成权所不具有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