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在对钱仁风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现有刑事赔偿制度进行讨论,阐述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赔偿标准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落实该标准。

二、从实际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近些年来,最受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刑事赔偿案件莫过于发生在云南的“钱仁风案” 。在经过长达13年的不间断上诉、申诉后,当事人钱仁风终于迎来转机,于2015年9月29日迎来再审,并于当年12月21日无罪释放,时隔14年再获自由。2016年8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钱仁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当事人钱仁风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得到赔偿金人民币172。3万元。自此,备受社会关注的钱仁风案告一段落。

通过对钱仁风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几个要点:1、钱仁风入狱时16周岁,属未成年人,出狱时已过去14个春秋。2、在对钱仁风进行国家赔偿的过程中没有特别突出当事人入狱时是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因此适用的是我国目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标准。3、钱仁风在入狱的十余年间一直通过自己或者家人不断寻找重获自由的机会,并为此投入甚大,但在国家赔偿中并没有将这部分支出中的合理之处纳入赔偿范围。

以现有的观念对上述三个要点进行评判时,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都可以感觉出这些要点存在的特殊性,那么应该如何妥善的对待上述几个要点也就会是我们关注的问题。但我们从实际中给出的赔偿结果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上述几个要点做出如何对待的特别规定。考虑到这个地方,我们不禁会发出一些疑问:我们国家有没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赔偿标准?再继续适用原有的国家赔偿标准原则是否合理?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有改进的必要?譬如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赔偿标准是否应有所提高、当事人合理的间接损失国家是否应该承担等具体细节。

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于1991年。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无疑有着纲领性的地位,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础性规范。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具体规定中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予以明确,在总则部分第三条有如是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在确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时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分为了四部分。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则是总则之下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四大保护领域。通过这样的立法安排,将未成年人不同的权利置于不同的义务群体加以保障,甚至设置不同于一般的主管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优先的保护,譬如专门的少年法庭就是如此性质的特殊存在。

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规范系统,势必会涉及牵扯到未成年人的各个领域,所以若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加以完善,就绝不是某一领域独立改进的过程。在所设定的四大保护领域中,虽然各个领域在一定范围内均对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既有责任不明晰、惩处方式难以确定等问题也是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时存在的一些漏洞。显然,作为纲领性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对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做了一个结构性的规范,在真正落实到如何操作时,依靠的是各法律部门有机、系统的交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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