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刑法》是所有法律规范中最为严厉的一部法律,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最为严重的,其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延续着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与量刑处罚规则上。

在世界范围内,绝大部分国家都将刑事责任年龄看做确定未成年人犯罪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起点,恰恰也是从刑事责任年龄入手的,而不同的年龄阶段,也分别对应相应的量刑规则。从互为补充的角度来说,刑事责任年龄与量刑处罚规则联系密切,不可能撇开另一而单独体现在具体刑事判决之中。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确性的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依此以十四、十六、十八周岁作为范围限定界限 。其中十四至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八种危险性罪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八周岁是判定是否成年的法律标准,只要未满十八周岁,追究刑事责任时均应遵从“从轻或者减轻”且“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

  (三)刑事赔偿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正如开篇所论述那样,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各部门法律互相联系、补充的一个过程,《国家赔偿法》作为直接规定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其与刑事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的联系是最为密切的,当此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也只有《国家赔偿法》才会与其产生最直接相关的保护方式。纵观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全文规定,立法者对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当事人没有专门的规定,而是以既有的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赔偿案件当事人,未成年当事人当然也囊括在内。

以《国家赔偿法》既有法律条文来看,立法者没有在刑事赔偿制度中设定针对特殊当事人譬如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而是以一种眼光看待所有的当事人。我们当然不能就对此规定做全盘否定,但在某些情形下仍以特定视角看待所有的对象显然有待商榷的,譬如《刑法》中若只以成年人的视角规定所有当事人入罪量刑的标准显然是有悖大众认识的。那么在刑事赔偿标准中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毕竟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差异性是巨大的,就单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来看,未成年人就无法与成年人相提并论的。所以在刑事赔偿制度中为未成年当事人设定不同于一般当事人的赔偿标准,使之与一般标准有更为细致的却别是有必要的。

四、设定特殊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与理由

   我国《刑法》 中虽然早已有了根据年龄适用不同入刑刑罚的相关规定,但是将这样的制度设定借鉴到刑事赔偿制度上确是第一次考虑,所以势必会遇到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立法者去考虑,以判断利弊得失。这些问题往往也是特殊赔偿标准得以设定的巨大阻碍。论文网

一是财政负担上的考虑 。其实我国现有《国家赔偿法》除了立法体例上有欠缺之外,现有国家赔偿标准(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低也是广泛受到质疑的 。当时的立法者认为,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弥补固然是设置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但应该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有限对赔偿标准的限制。我们可以预见到特殊赔偿标准既然是针对未成年人,那么在设定此标准时数额自然是不能过低的。如果有了这样一个高于现有标准的特例存在,势必会引发对现有标准予以提高的呼声,最后对国家财政负担势必会产生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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