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归属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简而言之,为投保人在保险中途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扣除相应运营成本后应该发还的金额。因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所以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时,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归属需要从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角度来分析判断:
在保险合同解除前,保单现金价值只是一种权利可能,而非实际财产。所以,在投保人未解除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对保险人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并最终确定,此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的。投保人对保险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此种权利是一种到期债权,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受益,归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