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张心泉。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经贸实践,2015(10):331。
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并通过立法使这些利益合法化,并因此形成了行政立法上的本 位主义,造成了现实中许多的执法问题:有较多的执法机构,出现重复、交叉、多头执法 现象,导致了执法混乱、打架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行政立法的公平公正。部分行 政执法部门,看见一些有经济利益例如涉及钱财的罚款处理这一类有油水的案件都特别愿 意管;相反,一些没有油水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麻烦事、比较棘手的案件,部门之间 相互推诿反而没有人管。导致群众有很多意见:不该管的地方管的多,该管的地方又没有 人管、管不好,能看见的地方不管,能管得着的地方看不见。
其次,固有的法律无法顺应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从国家行政执法管理的角度来分析, 想要实现国家的高水平管理必须具备相对完整的国家管理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迅速 发展,国家管理的要求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的要 求也相应地有所提高,因此法律必须经常变革更新,紧跟时代进步和国家发展的步伐。然 而,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对法律的修改、清除和管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导致一些新旧法律同时存在引起司法混乱。虽然新的法律相比较而言可能更加适应国家行 政执法工作和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新旧法律之间仍然有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长期的磨合。 例如,“目前我国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但由于城市规划没有较强的前瞻性,现有城市部分 基础设施建设无法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百姓的生活需要也无法得到满足。”①因此,法 律既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又要保持其自身的相对稳定性,法律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不 断变化。如果法律经常变化必然会使法律对象和执行法律的机关无法快速适应,这在一定 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社会的发展变化也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它在一定的范围内包含着合理的变化;法律的变动是一定存在的,但 要在变动中达到稳定。“客观的法律兼具稳定性与变动性,但也正是由于法律的这一特点 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②
(二)执法人员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的执法人员是行政管理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公务人员在执法时也一直展现着政府的形象。然而当前我国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不容乐观,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自优W尔Y论W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第一,执行法律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具有浓厚的官本位和人治色彩,缺少必要 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缺少依法行政的思维,对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公务 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往往受限于领导的命令和以往的习惯、做法,没有将法律法规放在 内心深处,缺乏基本的法律思维。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淡薄,非但没有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推动者和积极实施者,反而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的部门在执法的过 程中甚至使用违法手段取证,这一行为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 害。引发很大争议的“钓鱼执法”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执法违法行为。从我国几千年的历史 长河来看,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更加重视权威轻视百姓、重视人的作用轻视法律、注重道德 的治理轻视制度的规范。所以大部分人的法治观念较为薄弱,人治思想浓厚,权力大于法 律、“法律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官员无法正确把握权力与利益,有的人甚 至把依法行政当成治百姓的手段。觉得自己是官自己手里握着权力,人民就该听自己的。 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存有许多的自主权,导致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大。“行政机关手 中的权力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成正比,因此如果没有正确的法治观念就难以严格行政执 法”。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