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运行层面的建议 7
六、结语 7
参考文献 9
致 谢 10
一、 引言
公众参与最早是开始于美国和加拿大,为了维持社会治安,抚慰市民的“抵抗”情绪产生的一种缓解政策。但现如今它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必不可少的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策略。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在立法方面的确立能推动社会的稳定进步,它不仅代表着社会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同时他也在很大程度上相关民众的利益需求,它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它能保障社会秩序持续进行正常运转。作为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公众,推动了城乡规划的进步。以确保公众对于城乡规划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政府组织、专家引导、公众参与的规划原则规定了我们应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的各个过程中建立与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二、城乡规划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
(一)有利于规划立法的合理科学
因为历史的局限性我国在很长时间内事关城市规划制度都在借鉴他国的有关制度经验,人们认为城乡规划建设必须由政府去运作,很少会有民众去参加。借鉴的这套运行体系虽然在社会早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面对时代的更替以及制度的变化,其缺点也变得十分明显。我认为,这种缺少公众参与的规划致使我们遭遇了难以言说的苦痛,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缺少了公众的积极参与。民众存在于社会各个层面,他们本人最知道自己在这个领域的会遇到什么样的状况,他们为城乡规划提供的意见,更加能反映出这一事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将多方面信息的综合汇总,才能最大力度去避免政策的片面性,最能有助于实现科学决策。
(二)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权利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城市规划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大规模的城市规划更加注重群众是否接受和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城市的主体是民众,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的本质目标是社会大众的权益。民众离不开城乡规划,因为民众最在乎城市的发展,城乡规划的决策是否科学与合理影响着公众的自身生活。大规模的城市规划,更加注重群众是否接受和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
(三)有利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利制约权力主要表现方式为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公民享有对此的知情权,为了维护自身权利因而需要监督城乡规划权力,所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权力必须在公众所了解与知情的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有关政府通过使用严格的行政权力去保障它能有效实现,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民众的意志,要想去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更好的去接受公众监督,必须进行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确保行政过程中的公正性。司法监督就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监督主体,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我们要抓紧公众参与的应用,通过公众参与的有关程序去更好的规范政府的城乡规划权。
三、我国城乡规划立法中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立法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行政资源匮乏,大多数的民众都不能加入到行政决策的进程中。为了合理的利用行政资源,政府有意的去选择合理的参与者。在立法层面我国对参与主体的类型进行了规定,但对参与主体的筛选要求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层面上说, 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渠道与方式主要包括民意调查、听证会、协商谈判、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方式。在社会矛盾较多的当今社会,民众的介入方式不具有主动性。在实践的过程中,民众必须听从政府的相关领导,对于用哪种参与方式进行,政府是有具有独裁性质的。对于个别甜头有时也和公共福利的目标相悖,有可能阻碍计划的效能和公允。我国在规划立法中应当对于有组织的参与规定较少,只在某些地方立法中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