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缺乏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由于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公众参与的层次非常低,城乡规划部门尽管已经改变了过去纯粹的语言告诉而今更倾向于采用各种方式例如电子邮件、微博公众号等去听取更多民众的建议,但我国现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只是处于初始阶段的告诉和倾听环节,民众介入的层次与范围都较为低级,他们在真正的参与过程中是没有所谓的实际权利的。由于信息的不公开,所以民众对此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大多公众都对众多问题持有漠视的态度,不把其当做一回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公众长期没接触过政府的信息,政府也懒于将城乡规划的有关方面去告知民众。
(三)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组织不明确论文网
城乡规划发展是一个颇具动态美的渐变过程,它关乎到大大小小的知识。但是要想在城乡规划中加大开展公众参与的力度却是个不小的难度,有关机构大多只会在相应的规划制定完成之后稍微告知民众一些表象内容,涉及不到实质,同时民众也只能象征性的去接受城乡规划所提及的内容,因而百姓在城乡规划的进程中缺少应有的实质性参与,所以当民众因自身原因没能参与决策时也没啥太大的影响,民众在此时变得可有可无。另一方面,因为参与的渠道受限,大多数的咨询都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例如在调查问卷等过程中,公众缺少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去表达自己的建议。最明显的是城乡规划研讨会议上,大多被邀请的都是居民中资历年老的党员、有积极形象的人物,其他默默无闻的多数则不被考虑在内,因此他们不能表达自身想法。
(四)缺少城乡规划立法运行层面的法律
公众参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城乡规划通常接触的都是较为深奥且专业的领域,因此大量的知识在没有被广泛推广和宣传的话要想被公众熟悉并娴熟的应用于决策是很难得。如果公众在城乡规划立法运行的过程中没有使用得当的参与的方式,将会导致十分不利的后果,不仅会影响公共决策的效率,也会违背民主的意愿。只有不断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才能高效的进行公众参与。为了避免推迟决策的运用,公众需要对马上参加决策的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知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实施的效率。当然在规划领域里,我们经常面对这样的事件。有些问题必须交给公众去参与决策的过程,因此它需要进行不断的知识积累。
四、我国台湾地区城乡规划立法方面公众参与的制度经验
(一)在立法模式上的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在相关立法模式大大避免了行政程序法内容与之前施行过的相关城规划单行法律法规有所矛盾,然而面对规划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与限制。 目前我国的行政规划立法中有关公众参与仍存在较多不足,认真努力的去学习德国的经验,从中进行相应的总结,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公众参与程序,但同时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上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模式也许不能达到绝对完美,我们可以换种思路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有关原则,更加仔细的制定公众参与的范围,然而对于那些涉及方方面面的程序完全可以在日后的具体实施性法规中明确规定。
(二)在参与规划程序上的借鉴
权利形成性行政行为包括规划确定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因特定实现而产生,只有规划行为有关的法律性质能够得到明确的规定,才能有效保障相对人;最终城乡规划行为经过相关的合法与合理程序确定。我们不能够因为任何的原因去突然中止或废止此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他人的切身利益得到了及时的实现。我们要对城乡规划形成阶段以及有关的听证程序阶段,及时解决立法中面临的缺陷与漏洞。我们更倾向于通过事前规划过程中注重吸纳有关双方的建议而不是在其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的同时一味的进行事后救济,只有这样才能阻碍矛盾与纠纷的接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