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 5
3、权利的行使是否涉及公众知情权 5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知识产权的新类型 6
结语 6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引言 随着现代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于欣赏优秀体育赛事的需求与日俱增,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授权他人转播体育赛事成为现代体育产业主要经济来源。这一授权过程涉及授权方与被授 权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授权方进行授权的前提与基础——授权方享有的权利,即人们常常提及的 体育赛事转播权,并非成文法上的概念。其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权利的定性并不明确。学界对 于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诸多探讨。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研究,有利于打破当前体育赛事转播权一 词使用混乱的现象,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促进现代体育产业良性发展。
一、 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
(一) 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的相关学说 学界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研究多从其权利内容、法律定性入手。从权利内容的角度来看存在两种学说:其一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仅指体育赛事组织者所享有的许可广播组织直播体育赛事的权利,即直 播意义上的转播权;①其二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不仅包括前述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权利,还包括经体 育赛事组织者授权的广播组织享有的许可其他广播组织转播体育赛事信号的权利,即字面意义上的广播 权。②而从法律定性的角度上存在“赛场准入说”、“依章程产生的权利说”、“无形财产权说”、“知识产 权说”等学说。本文试图以权利主体为划分依据,将上述学说进行归纳分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赛事组织者说 赛事组织者说: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主体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赛事组织者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不同的体育赛事其组织者有所不同。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者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的组织者为英格兰足球超级联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足球联赛存在一个职业足球联盟和多个参赛 俱乐部,联赛采取主客场制。从单场比赛来看,组织者为主场俱乐部,而从联赛整体来看,组织者为职 业足球联盟。那么足球联赛的转播权到底是按单场比赛分别属于俱乐部,还是整体打包属于职业足球联 盟?这涉及到足球联赛转播权的出售方式是属于单独出售还是集体出售。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有利于平 衡各俱乐部之间的收入,避免收入差距过大,且足球联赛的每一场比赛都是整体的一部分,而这一整体 是在职业足球联盟的组织下形成,因此职业足球联盟应当是足球联赛的组织者,拥有足球联赛的转播权。
赛事组织者说认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在举办体育赛事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成本,这一权利应 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
2、 赛场所有人说
赛场所有人说:赛场所有人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主体。在脱离背景的情况下,这一学说让人难 以理解。赛场所有人说等同于赛场准入说,只不过一个从权利主体进行描述,一个从权利内容进行描述。 赛场准入说认为,赛场所有人对于体育赛事比赛场所享有的物权能够阻止广播组织进入比赛场所,进而 阻止其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而赛场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其享有的阻止广播组织进入比 赛场所的权利转让给赛事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