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各个学说都有其内在的缺陷,但相比之下,赛事组织者说是比较合理的。虽然按照洛克 的劳动财产说赛事组织者、裁判、运动员都应当作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权 利应当由明确的主体来行使,如将所有参与体育赛事的人都认定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主体会导致权利行 使的困难。因此参加体育赛事的人员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相关权利交由赛事组织者集中行使,而参与 体育赛事的人员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

二、 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客体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客体辨析 在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讨论中,对于权利客体的讨论历来是最复杂的。那是因为从现场实时进行

的体育赛事到人们在电视机前看到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经过了几个形式的转换。首先体育赛事组织者会 自己设立一个机构或者允许经授权的电视台对体育赛事进行实时拍摄。在拍摄过程中体育赛事活动被固 定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之后经授权的电视台将这一直播画面制作成承载直播画面的信号。在这整个过 程中,涉及三个客体,体育赛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信号。

1、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是以竞技体育为主题,一次性的或不经常发生的且具有一定期限的事件。③在现代,由于

人们对于欣赏高水平体育赛事的需求逐渐增加,体育赛事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极具商业性的社会活动。体 育赛事的商业化运营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化体系。

2、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体育赛事画面是指摄像团队在体育赛事场所,通过在不同方位摆设摄像机,对体育赛事现场实时情

况进行拍摄,并根据观众对于体育赛事的合理期待,对不同机位拍摄到的画面进行选择、编排,最终呈

现在人们在电视机前看到的赛事画面。 3、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信号

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信号是指广播组织通过自己的技术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转化成的信号。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客体为体育赛事本身 将上述三种客体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以及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信号反映的内

容本质上还是体育赛事,只不过是体育赛事的传播的载体。有的学者可能会提出反对的观点,认为体育 赛事直播画面与人们在现场观看到的体育赛事是不同的,因为直播画面经过画面的剪辑、选择、拼接,

而且直播画面在中场休息的时刻会有精彩画面的回放等,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更加具有观赏性。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赛事是否具有观赏性,判断的主体是观众,也就是说摄像团队,对于画面的剪辑、选择、拼接必须符合观众的合理预期,而观众的合理预期是观看到真实的、精彩的、竞争激烈的体育竞赛过程。 所以摄像团队制作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必须严格准确真实反映体育赛事全过程。这也是体育赛事电视直播 存在的意义,让更多地人能摆脱体育场馆空间的限制,在自己家里也能观看到实时的体育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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