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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德国的环境法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能够发展的较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虽然起步并不算晚、经历的时间也不短,但是由于种种
经济
、政治文化上的原因,未能达到如德国般的发展高度。无论是之前失败的德国“环境法典议案”,还是德国现行的环境行政法,都能对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能够从德国环境法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其失败中获得教训,从而发展出适合我国的环境法。32557
[
毕业论文
关键词]:环境法 法典化 环境行政法 发展
一、 德国与我国现今的环境法状态
1. 德国的新环境行政法
最先提出过简化并最终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想法的是原先西德政府在1976年发布的一份环境
报告
。1994年的“教授草案” 将环境行政法分为了一般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这种简单的划分方式蕴含了德国法学经典二分理论。这两个部分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完成。一般行政法起到了面上的作用,它包括了一般原则、环境许可实体与程序制度、环境信息制度与一般环境责任等等。而特别行政法这是在特殊的几个点上发挥着作用,这些对象包括了水资源的保护、自然生态的保护、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能源与放射性物质等等的内容。2009年的环境法典草案虽然失败了,但是其中包含的《水资源
管理
法》和《自然生态保护法》却得以保留了下来,并且与另外两部单行法案《非离子放射防护法》和《环境法规清理法》共同构成了德国新环境行政法。
2.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
法律
体系
自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起,环境法成为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1982年,《宪法》修正后的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的对象从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并且增加了一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条款。由此,各方面的环境立法就此展开。
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立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这些立法、文件与我国1997年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特别是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开始执行,我国环境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 从两个典型方面看德国环境法的发展之路
(一)“法典化”
研究
1. 失败的“法典化”
虽然说,在经历了多年的推动发展之下,“法典化”的构想最终破灭,但是这一过程是十分值得我们研究的。
德国有着成文法典国佳誉,在环境法制领域,对于环境法统一化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未曾停止。在环境主管部门以及环境法学专家闷得参与之下,第一部环境法典草案在1994年被提上了议程,这部法案又被称为“教授法案”,奠定了环境法典体系的基础。在1997年,在整合了之前各方面的环境保护法草案,一部统一的环境法典“委员会草案”诞生了。虽然在1999年联邦政府将该草案进行了更完整的修改,并将社会各界的人士的意见纳入其中,然而由于联邦立法方面的权限还是没有成功。而最近的一部草案,即2009年的环境法典草案虽然有了前两次失败的前车之鉴,但似乎并没有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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