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极方面
司法审判的透明、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网络舆论的话题指向。如果司法审判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网络舆论会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造成舆论混乱甚至社会混乱。刘涌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死刑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依据到底为何。公众质疑二审判决的焦点主要在于二审判决书中对刘涌的犯罪事实表述不清,含糊其辞,导致对该判决的公正性和审判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枉法审判等情况有所怀疑。而二审的主审法官李晓明在谈到案件时表示,“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林楚方:《南方周末:沈阳刘涌案改判调查》,载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03-08-28/10391634037.shtml,访问时间 2012年3月12日。]这样的表述让人很难对法官审判时的专业性和职业操守表示怀疑。既然如此,刘涌案在舆论上的争议点又出现在哪里呢?综合刘涌案的系列相关报道,笔者发现,当时群众对刘涌其人其事的了解都来源于案发后媒体的报道。关于刘涌的每一项罪名,都是由媒体报道才知晓的,也就是说,媒体主导了群众的观点,为群众塑造了一个“刘涌”,而真实的刘涌是怎样的,具体的案情到底如何,或许除了刘涌的亲友、受害者及其家属,就只有审判法官知道了。而这也正是网络舆论对于刘涌二审改判不满的原因所在。照此看来,刘涌案二审改判造成争议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信息的不透明、不全面。或许是出于某种原因,刘涌案详细的案情及审理过程没有全部公开,而未公开的部分便导致了外界的种种猜测。在猜测中,民众对司法审判产生了不信任感,法律的权威在此时便已经受到了怀疑。那么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刘涌案来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制度互动的现状做一个完善呢?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地将案件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真正实现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化,让公众舆论意识到司法审判是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审判也就不会面对如此之大的舆论压力了。
三、如何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相互影响下良性发展
在网络愈加普及的今天,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愈加密切。因此,怎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能够得到良性的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网络舆论的平台,通过网络实现舆论的互动和引导,从而让网络舆论能够更好地进行监督,也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各自的网站或以开通博客、微博的形式向公众传达近期受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就相关案情和判决时使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解读,方便网民理解。在刘涌案中,民众对案情的不了解是造成网络舆论的二审改判持反对意见的主要原因。如果二审法院能够利用网络平台,开通与民众交流的微博、论坛等,及时发布案件的相关信息,并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解读,便可以引导民众理性看待案件发展,也会对网络舆论有一个更加积极的引导。目前,随着微博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也纷纷开设认证微博,通过微博与民众就法律常识、热门司法案件审判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有着很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作为另一方,网络舆论应该做到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尊重司法独立,尽量避免给司法审判带来过大的压力,避免“媒体审判”、“公众审判”的情况的发生。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网络媒体的相关从业人员,尤其是社会法制板块的从业人员,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以避免诸如根据个人的主观判断误导受众的情况发生;另外,作为网络舆论的制造者和参加者,广大网民也应该以一种理性的心态看待司法案件的进展,给案件的审理人员以最基本的尊重。就像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都能够得以实现,我们才能说这个判决是公正的。“要追求正义就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秩序,遵循法律秩序是实现正义的最基本途径”。[ 魏胜强:《法律价值的冲突》,载陈金钊主编:《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页。]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法官绝对的尊重,是实现上述三种正义所必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