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可以借助传统媒体的强势传统进行舆论引导。网络媒体虽然有参与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但由于互联网的接入限制,其受众范围仍不及传统媒体广,影响力也不及传统媒体大。强势的传统媒体能够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将作为社会舆论一部分的网络舆论引导至一个相对理性的思考角度。也可以利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联动,实现司法审判信息的有效、快速传达。“李刚门”中肇事者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便是在事发之后利用传统的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道歉。这一行为很好地利用了传统媒体受众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对引导舆论理性思考有着很大的作用。

最后,作为网络舆论的载体,互联网、网络运营商可以在平台服务和加强监管两方面下功夫,既增进司法机关与网民的交流沟通,也能够防止网络舆论因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而导致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间的“混战”。目前,越来越多的政府、司法机关纷纷在国内主要的两家微博运营商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开设了官方微博,进行政策的发布与解读,同时,很多受网络舆论关注的司法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友也开始利用微博与网民进行交流沟通。药家鑫案中,被告人药家鑫的父亲在案件发生后开通了微博,通过微博向公众表达自己及家人的歉意和愧疚,同时也说明案件的发展情况和药家鑫的动态,同网民进行交流。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律师也通过博客和微博发布案件的进展情况,表达受害人的立场,同时还做客新浪微博的微访谈[ 参见“微博热议药家鑫杀人案始末”,载新浪微话题,http://weibo.com/zt/s?k=5274&xsort=hot&pos=0&lable_t=tips,访问时间 2012年3月15日。],同网友交流自己对案件的看法。这些都为网络舆论同司法审判构建了很好的良性互动,让网民能够看到来自原被告双方的声音,能够更加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而这两家运营商正在逐渐推行的实名制认证、微博辟谣等措施,便是规范网络舆论的很好的尝试。当某网络平台上出现不实舆论时,运营商对散播谣言、混淆视听者采取禁言、封号等措施以示惩戒,既能够阻止不实言论的进一步传播,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有利于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而健康的网络舆论也会进一步积极地影响司法审判以及其他社会问题,有助于实现网络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

当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当互联网越来越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网络舆论开始关注并越来越关注司法审判,我们希望,在网民越来越成熟、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后,网络舆论同司法审判,能够通过良性互动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版;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互动之道》,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07期;

3、王璐:《社交新媒体微博的传播学分析》,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4期;

4、 [意] 贝卡里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3月版;

5、 [美]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6、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沈阳‘黑道霸主’刘涌被判处死刑”,载新浪新闻中心http://news.sina.com.cn/z/liuyongsy/ 访问时间 2012年3月10日;

7、百度百科词条“我爸是李刚”, http://baike.baidu.com/view/4534118.htm,访问时间 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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