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快播被查的消息很多“宅男”和“宅女”大呼心碎,因为快播被查无疑宣告着他们将很难获取到很多很难找到的视频资源。甚至有人还在某新闻客户端中评论:“快播没了,人生还有什么意义?”种种现象,让人不断地深思: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视频播放器而已,何以会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
其实,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下,“快播事件”只是冰山一角。究其缘由,还是我们对网络的相关犯罪缺乏一些认识,国家在P2P环境下的犯罪惩处体制还不健全所致。许多犯罪随着P2P技术的出现而变本加厉,色情网站,盗版的视频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网络执法出现瓶颈。因此,建立健全P2P下载下的网络犯罪惩处机制势在必行。
一、P2P技术的基本原理
P2P(Peer-to-Peer)即“点对点”,也称“对等互联”,它是一种网络程式。在P2P网络环境中,成千上万台彼此连接的计算机都处于对等的地位,整个网络一般来说不依赖专用的集中服务器。网络中的每一台计算机既能充当网络服务的请求者,又对其它计算机的请求作出响应,提供资源和服务。用户不必先将供其他用户访问和下载的文件上传至主机后,再由其他用户来访问和下载,而是通过P2P软件将所有用户连接起来,使每个用户都可以直接交流和共享资源。P2P技术以其突破传统网络模式的下载方式受到了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欢迎。而通过P2P技术获取资源的软件也应运而生,极大地便捷着人们的资源获取。
二、P2P下载技术带来的犯罪问题
尽管P2P技术带来极大的方便,但不容忽视的是,P2P技术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甚至还利用网络将这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逐步扩大。通过一些近年来高发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以下两种利用P2P技术犯罪的类型:
(一)著作权方面的犯罪
P2P下载技术应用主要于文件共享(主要是音视频文件)。很多软件和服务商应运而生,使得这一技术快速普及。也因此该技术遭到了许多著作权人和唱片公司的诟病。为了挽回在网络市场中遭受的巨大损失,传统影音业的领头者们甚至不惜和著名P2P网站对簿公堂。如美国的“Napster案”,我国台湾地区的“KURO案”,香港地区的全球首例BT侵权案等等均在网络业、影音业、法学等领域掀起了激烈的争辩,一时间议论纷纷。
我国对于著作权方面的犯罪已有初步的制度构建,但在许多方面还是不够完备的。我们都了解,传统的著作权犯罪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权利人的作品是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将内容固定其中;
2.犯罪方式主要是产生以物质形式长期存在复制件,只有这样,犯罪人才能通过发行、出售、出租、输入、输出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3.大规模复制、发生侵权复制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通常具有营利的目的;
4.明知其正在实施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5.犯罪活动中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有组织犯罪和法人犯罪比较常见。可是在P2P下载技术下的著作权犯罪就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犯罪不同。所谓P2P著作权犯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P2P下载方式获得一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技术设备稍作修改,便把这些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使得权利人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从上面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P2P技术下载下著作权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行为以P2P技术为手段,P2P下载技术为其提供了传播途径和技术手段,它们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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