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常常混淆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与自然人相对。根据公司职能划分而基于职务成为该职能部门的代表人或者通过临时授权而产生的代表人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1。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但法人代表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这是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唯一性。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从内部关系上来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也属于雇员范畴,但并不必须是本公司内部雇员。其次,从对外关系上来看,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不是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另外其代表人代表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的职务行为就相当于法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而且,法人并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征

    1.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之是法定代表,代表法人参加社会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参加对外活动,且以法人名义做出的行为都视为公司法人的行为,由公司法人承担其行为后果与责任。换句话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参加活动过程中,其本身身份属性被公司法人所吸收2。另外,由于法人只是法律赋予公司的虚拟人格,本身不能独立进行活动,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而做出的行为时,他不代表个人意志,只是公司法人行为的实施者。
    2.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公司的行政负责人(正职)为其法定唯一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个,由董事长、执行经理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唯一法定的代表人。在这种强制规定下,公司自己决定董事长以外的人成为法定代表人是不可能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 。一些学者认为,从国际上看,代表人制度具有多元化的趋势,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公司有多名法定代表人。一些国家规定公司应当通过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确定公司对外代表人,建议我国也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允许多人为法定代表人。但设立多名法定代表人也有其缺陷。比如多个法定代表人可能在实践中造成代表权滥用,各个公司代表人之间推诿扯皮,降低公司运作效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不法分子欺诈公司及交易相对人提供可乘的契机3。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修改公司的过程中,立法者借鉴国外和一些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公司实践中,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已成习惯,目前在交易诚信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认为不宜立即改变这一制度,只是规定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择确定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由于社会的差异性导致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公司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并不相同。比如我国国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依照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指示产生;私营和股份制企业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产生。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化主要体现在公司代表人主体资格的法定化和产生程序的法定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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