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证人制度概念、背景和价值
(一)什么是专家证人制度
 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专家证人制度,它被适用于英美法系,想要基本了解专家证人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专家”。然而对专家的涵义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罗杰斯曾说:专家就是某一行业领域具有权威学术知识和专门技术的人才。具体来说,每一个行业领域都有自己的“专家”,他们通过学习理论和参与实践而有别人不具有的独特认知和主客观判断。因此,专家可以被认为是“技术性人才”。摩尔法官觉得:所有在特定专门知识领域从事专业活动的都是专家。罗伊斯认为:响应法庭要求对专门知识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的人才是专家。周湘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一书中有《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是:通过学科理论教育或实践经验中获得专门知识的人是专家。诸如此类还有各种不同的理解,虽然学者们对专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但都能意识到专家就是在各个行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也就是说,专家只能是自然人,不能包含法人或其它组织机构。
 关于专家证人,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参照诉讼程序最终目的,指定为法官判定事实而提供或准备证据的专业性人员,可做证人。美国相应则另有规定说: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或实践经验来给审判者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帮助审判人员理解和确定证据真实性与否,对所解答问题具有专门研究或学习的知识分子可以将之称之为专家证人。因此,我可以认为:专家证人应当是接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者法庭的聘请、指定的,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性知识来帮助法庭解决案件中专业性成分法律问题的技术性人才。
(二)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
    通过上述对专家证人的分析理解,我觉得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专家证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性知识,且足够公平公正,足够权威,而对于这些知识的来源却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通过学科教育学习理论或通过实践经验等诸多方式都可以,但对于专门知识的理解必须客观真实,权威可靠,以保证意见的公平真实。(2)专家证人本身要为法庭提供专业知识的服务,其范围应当是超出普通人的通俗理解和一般认知的。(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具有相应职称或者具有同等高级专业性水平,熟悉相关工作工作流程、细节。(4)为人诚信,守法守纪,且公道正派。(5)未曾因证据法有关规定其违法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6)身体条件需能胜任相关工作。
(三)设立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与法律价值
在诉讼产生的最初阶段,证人是为阐述案件客观真实的义务人。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专家证人也应需求迅速产生、并很快得到发展。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原理、规则和判例则是以英美法系最为发达,其关于这方面的理解与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将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取其精华加以借鉴会在促使我国民诉法中鉴定人出庭方面有很大很重要的突破,通过专家制横来全面揭示案件事实。在同一案件中专家、鉴定人相互竞争、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同时保障事实的真实及法律的公平公正。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将会有助于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防止鉴定人草率结论,有鉴定的过程不详、理由不清、依据不足而空有结论等不负责任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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