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的提出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一: 很多人一定都记得2005年的国庆节前后轰动一时的“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2006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半年后,晏某父母将该巴士公司、售票员朱某以及另外两名涉案工作人员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00万元,连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337.27万元。2007年04月,该案民事部分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巴士公司和售票员朱某共同赔偿晏某父母5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而后晏某父母以不服判决向中院上诉。北京市一中院对其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精神损害赔偿,改判30万元。由此,本案成为了当时国内最高额度的精神损害金赔偿案。

案例二: 2013年5月,震惊全国的“某市盗车杀婴案”在该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判决中最震动人的不是李某被判处死刑,而是“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对被害人家属赔偿金额太少,公众普遍质疑。被害婴儿父亲许某在宣判后表示:“对法院在刑事方面判处被告人死刑是满意的,但是民事赔偿方面肯定是不满意。”许某说,他要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损失230万元,但法院仅仅支持了孩子的丧葬费1.7万元。他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同年7月,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裁定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在上述两则案例判决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们可以看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性。两案中,案例一中的被害人父母选择在刑事案件审判半年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案例二的被害婴儿父母选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一、二审法院均不予以支持。从争议的焦点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问题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一,当被告同样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持有的却是迥然相异的态度。

第二,司法实践中,由故意伤害罪已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为何在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故意杀人罪中不予支持。

以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区别对待的司法实践现象不仅在同是刑事案中存在,在其他涉及公民人身权侵害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更是屡见不鲜。那么,这对提起附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是非常不公的。分析现有的法学理论与当前司法实践状况,探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上一篇:房产新政下情势变更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下一篇:论中国古代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冲突与融合

我国法官性别比例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研究

我国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探讨【9365字】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

承德市事业单位档案管理...

公寓空调设计任务书

10万元能开儿童乐园吗,我...

志愿者活动的调查问卷表

中国学术生态细节考察《...

AT89C52单片机的超声波测距...

医院财务风险因素分析及管理措施【2367字】

神经外科重症监护病房患...

C#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

国内外图像分割技术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