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典型民怜案例之“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取款机发生了故障,前来取款的许霆发现了取1000元才扣一元的情况下,利用这个故障反复取款。于是许霆将取款机发生故障的事及自己取款的经过告诉了郭安山,经过商议许霆决定和郭安山再次前往发生故障的取款机处取款。两个人各自带着取得的赃款潜逃。后经相关部门调查,许霆和郭安山利用取款机故障各自取款17.5万元和1.8万元。2006年11月7日,由于郭安山的良心发现与不安,其主动投案自首并将利用取款机故障所非法取得的1.8万元全数返还。天河区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对郭安山的盗窃行为和主动自首并返还赃款的行为进行了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元。然而此时,许霆仍旧逃逸在外,被他取走的赃款也被他挥霍殆尽。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许霆被抓捕。广州中院对其审理后,对许霆窃取赃款并明知取款机有故障还邀同伙一起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进行了判决,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以后,许霆的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异议,许霆提出上诉,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此案舆论众多,2008年3月,广州中院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认定了其犯了盗窃罪。后许霆再度上诉,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判决。
该案件从一审到终审,百度新闻、中新网、东方网、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大量涌现出关于许霆案量刑过重的文章及转载评论等。曾经还有个关于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是不是合理的网络调查,当时显示在15万名网友中有94%的人认为不合理,换了谁发现取款机故障都会有取钱的心思。面对社会大众的质疑和评论,法院压制不住民情,只得再审改判。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当社会舆论适当并行之有效时,对于司法工作有益无害。甚至当司法判决不公或是不适合时,社会舆论的反馈能让司法工作人员意识到错误,维护司法威严,保证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