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当场”内涵的争议

2.1 “当场”内涵争议的原因

对于“当场”,我国刑法并无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大多觉得所谓抢劫罪的“当场”就是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这种情形,抢劫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不存在时间和空间的改变与分化。在认定抢劫罪时这一观点总有各种缺陷,由于在抢劫罪中,尽管暴力的实施和财物的劫取活动在同一时空居多,但在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的时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经常产生分化,即暴力行为自身在时间和空间延伸,致使时间与空间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对“当场”内涵的界定,就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假使界定抢劫罪的“当场”内涵存在不恰当之处,将致使该罪和其他的暴力取财型犯罪产生混同,如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等。因而,学界对当场的界定有多种看法。

2.2 “当场”内涵的不同界定

抢劫罪“当场”的界定在我国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场”是与窝藏先前行为取得的赃物、抗拒因先前行为而受到抓捕或者毁灭能证明先前行为罪证有关的地方。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既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也是指犯罪现场及犯罪分子行动相关的一定范围,只要犯罪分子还没有摆脱监视者耳目所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 。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即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的现场,行为人当时就在现场或是刚刚离开就被人察觉而立刻被追赶的场所,它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延伸 。

以上四种学说对当场的范围界定有宽有窄。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即犯罪现场,该界定太过客观,只强调了前后行为间的密切联系,对空间的要求过于严格,并且没有考虑时间因素,对“当场”理解过窄。第二种观点将达到目的的场所视为该罪的当场,没有考虑前后行为之间的关系,范围最宽泛。第三种观点考虑了前行为与后行为的联系,既考虑到了受害人案发当时即发现,随后采取行动遭致暴力的情形,又认可了犯罪现场及延伸的情况,但其界定标准过于抽象,没有统一确定的标准,将“当场”的时空条件进行过大的扩展,容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种学说是目前理论学界通说,既认可了“当场”在时间、场所上的密切联系,也肯定了认定过程中应具有灵活性。对于“现场的延伸”应有严格限定,时间和空间的延伸前后要密切联系,不能阻隔。

3 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与认定

3.1 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当场”的理解与认定

对于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表现为“当场”,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都觉得在内容上抢劫罪的“当场”需具有“强制手段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的要素。

通常看来,强制手段的当场性主要是暴力、暴力威胁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当场施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当场取走被害人财物;二是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措施压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三是在被害者没有防备的时候,施行暴力行为、暴力威胁当场劫取财物;四是由于暴力、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实施,被害者畏惧惊跑,把携带的财物遗失在犯罪现场,而行为人即时拿走被害者遗失的财物 。以上所述是典型的抢劫行为的“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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