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国不仅仅有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乡镇街道组织。此条规定扩大了调解机构的主体,调解主体不仅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有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乡镇街道组织,但对于此项规定,其中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乡镇街道组织上的区别是什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没有明确区别的规定,更加造就了基层行政单位干预的可能性。
(二)“行政化”现象的原因
1、劳动仲裁运行的经济支撑来自于政府拨款
在经费供应方面,法院通过收取诉讼费用筹办公费的方式不同,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却没有专项的资金供应。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能够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的保障由财政支出,而财政可以说全部来自地方政府。所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能由当地政府单一的拨款的方式维持运行。
我们说经济是控制机构的命脉,没有了资金的支持,机构将无法进行下去,不要说是劳动争议仲裁这种对维持劳动关系,保护社会利益有着重要作用的机构,就是平常的一般机构脱离资金的供应一切将变得一无所有。所以行政部门对劳动仲裁的资金控制是导致了行政化的一种原因。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双面性
我国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从上述可以依法聘任的单位看,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员即是仲裁员同时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我国国家的公务员,他们的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我们就此可以看出劳动仲裁员实际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大概相一致,他们有承担行政职责又履行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的职责。这就使我们的劳动仲裁人员具有双面性,在这种双面性下更容易受到行政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