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2.1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概念:具体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其构成要件方面: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有效,借贷所涉及的相关抵押担保等也相应有效。 民间借贷总的来说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主体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其主体主要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企业,不包括银行等正规的贷款金融机构。正规的金融机构具有相应的金融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来规范其行为,而民间借贷往往是企业、个人的自发性行为,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往往带来管理上的困难。民间借贷基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构的直接管制 。

    第二,利率由双方自主协定。民间借贷最早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其用途主要为家庭的婚丧嫁娶,治病求医以及修建购买房屋等短时间需要较大金额的行为,借贷双方往往是亲友关系,基于相互信任关系而借贷,一般不会约定还款利率。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主体由自然人逐渐转变为一些小微企业,当这些企业短期经济链出现问题,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更加倾向于大型企业,不愿贷款给规模较小的企业。基于此,小微企业未解决融资问题只得求助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自主协定利率,具体利率从零到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都有。

    第三,贷款金额较小,期限较短。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具体为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等,其虽有一定的放贷能力,但不能与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例如江苏省常熟市天晟小额贷款公司,其放贷上限为500万元。并且长期放贷的风险较大,一般放贷主体都希望短期内可以获得收益,所以又有放贷期限较短的特点。

    第四,贷款手续简便,资金可以迅速到位。借款人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往往有一个复杂繁琐的流程,例如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核实,还款能力的审查,要求提供担保等繁复程序,无法迅速解决借款方的紧急需要。而民间借贷毫无疑问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便能迅速到位,以解决借款人的当务之急。文献综述

2.2  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分为有息借款以及无息借款,是否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主体容易在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问题中产生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利率上限的把握主要依据《借贷案件意见》的65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给予有关保护。此条规定将民间借贷与谋取暴利的违法高利贷行为区别开来。

3  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意义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加以规制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减少经济泡沫。另一方面,可以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

3.1  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我国目前城乡二元化趋势导致我国民间借贷也呈现为城乡二元化,主要指农村民间借贷以及城镇民间借贷。农村借款用途主要为消费,城镇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民间金融主要在城镇生产经营方面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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