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 引言 1
2 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与性质 2
2.1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2
2.2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2
3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本质与类型 4
3.1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本质 4
3.2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5
4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7
4.1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7
4.2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8
5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免除 10
5.1 避风港规则的引入 10
5.2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11
6 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15
6.1 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15
6.2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立法完善 17
结论20
致谢21
参考文献22
1 引言
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发展迅速,我国掀起了著作权人大规模起诉视频分享网站的狂潮。最有代表性的则属2009年搜狐公司诉土豆公司案。
2009年,北京搜狐公司将上海土豆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土豆公司没有合法授权,就将搜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影片《麦兜菠萝油王子》上传到其经营的“土豆网”上进行播放,侵犯了搜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土豆公司则以在搜狐公司起诉后,已立刻删除了该影片,已经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为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土豆公司已在起诉后立即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影片,已经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故土豆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未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搜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土豆公司在视频中加入了“土豆网”等字样,并插入了广告,已构成对于原始视频内容的改变。土豆公司则认为,在视频中加入其名称标识或插入广告等行为,是系统自动进行编辑的,是独立于原始视频的,因而其并未对原始视频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土豆网将其名称与网址直接显示在影片中,是采用加入水印的方式,而广告的位置则是在视频播放框的外侧,上述做法没有影响该影片的播放,也没有使其内容受到影响,故该行为并不能视为是对原始视频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其次,土豆公司在涉案视频框两侧等处播放广告的行为不属于从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再次,土豆网在首页中对不同频道进行了分类,尤其是单设了“影视”频道,因而其应担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其经营模式可能招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甚至放任并鼓励侵权行为发生,因此土豆网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土豆网侵权成立。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以下几个问题: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法律身份问题;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问题。这几个问题也是当前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地方,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做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因此本文将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以期可以厘清上述争议问题。
2 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与性质文献综述
2.1 视频分享网站的界定
2.1.1 视频分享网站的含义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为网络用户传播、交流信息提供存储空间和平台服务,供用户上传、下载或在线欣赏视频文件的网站。”视频分享网站其实应称为“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站”,即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可在这些网站进行注册,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便可直接上传视频,网站自动接受用户上传的视频,存储在网站的服务器上,并即时发布。用户则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时间即点即播。 目前国内知名的视频分享网站主要有土豆网、优酷网、酷六网等,这些网站大都模仿了美国YouTube网站的模式,而这类网站的视频内容的版权问题也最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