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视频分享网站的特点
依据视频分享网站的运作原理与功能,学界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用户间互动性强。视频分享网站最大的特点就是含有上传、分享、评价等功能,用户可以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评论,而视频发布者也可以对他人的评论进行回复,这实际上促进了用户之间的交流。
第二,高度的自媒体化。所谓自媒体,是指大众从单纯的受众变为媒介的主体,这是数字时代对传媒的重新定义。视频分享网站并非传统的观看模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更多地是使用户从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信息的主动传播者。
第三,技术门槛低、可参与性高。用户只需懂得相机的基本操作就可制作出一段简单的视频,上传也只需几个简单的步骤,而观看则只需登录网址点击即可。可见,无论是视频的制作、上传还是观看的方式都十分简单,技术含量较低,公众能够普遍参与。 论文网
2.2 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
2.2.1 单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网络运营商在其业务领域及信息传播链上地位的不同,业界及法律界从整体上将其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一般是指以网站本身为依托,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业务和其他增值业务的运营商。国内知名ICP有新浪、搜狐、163等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同,它本身并不向用户直接提供任何信息,而是为用户传播、交流信息提供方便。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ISP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者;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
区分ICP与ISP对于视频分享网站侵权问题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二者在侵权行为类型、注意义务、责任认定、责任免除等方面都是有极大差距的。对于ICP来说,其地位类似于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传统出版者,所以其承担的责任相当于传统出版者的责任。从侵权行为的类型上看,ICP无论是复制、发表、出版等等都是属于直接侵权的范畴。从注意义务来看,ICP要承担的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种较高的注意义务。例如对于上传的作品,其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从责任的认定和免除上看,ICP并不能运用“避风港”原则加以免责,不论其知情与否,只要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都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相反,ISP提供的服务都不直接涉及到内容,因而ISP所承担的责任就不同于ICP的传统出版者的责任。它所要承担的责任在理论上被学者们称为“间接责任”,其侵权行为相应的也就被称为“间接侵权”。这些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论述。在注意义务上,ISP只负有“理性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即对于用户上传的作品,其没有义务来审查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责任的免除上,ISP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来说,其模式是用户自己创作内容并发布,重点在于“分享”,经营者本身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储存与共享的平台,自身并不上传视频, 因此,这部分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应为单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2.2.2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混合体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那些只提供中介服务,而不直接发布内容的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随着网络视频行业的发展,传统的运营模式已满足不了网站的需求,加上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数量激增,竞争异常激烈,各大视频分享网站已经纷纷开始改革。越来越多的视频分享网站已经不再仅仅是为用户分享视频提供平台,而是开始主动的介入,进而演变成为ICP与ISP的混合体,其法律性质开始变得复杂。因此,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法律身份,需要综合运用 “三步检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