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见死不救这种社会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不作为者在在面临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不愿意履行救助义务,因为不作为者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履行救援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不作为者担心救援之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因为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见死不救时有发生就显得很正常,但是一旦将其纳入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见死不救这种社会现象就可以避免,而且还能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推进法制化进程。
  通常意义上我们只是在道德层面上来解决见死不救或者见义勇为,但是当道德作用无法解决某些社会问题时,于是社会悲剧就出现了,当道德无法解决见死不救行为时,法律的介入就显得非常必要。
  论文以见死不救行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可能性,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相关知识,得出结论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将其纳入法律规制既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又可以规制人们的日常行为,对全面建设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笔者通过文献法查阅了相关关于见死不救行为这个问题,从现行的资料看,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将见死不救这种本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纳入法律规制可能会导致法律滥化,混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不仅对法制建设不利,反而会损害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威信 ,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也有学者认为,在道德作用无法约束的情况下,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也未尝不可,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众所周知,诚实守信也本是道德领域的话题,但是由于社会经济与个人主义的发展,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忽视了诚实守信,如现在社会上出现的种种现象,如毒胶囊、地沟油、毒奶粉等等,这些现象的产生其实都是忽视了诚实守信,但是一旦将其纳入法律规制,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打击欺诈行为也可以文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居乐业。同样,司法界将见死不救这种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一方面是适应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文护社会的稳定。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同样,我们将见死不救这种行为纳入法律规制在刚开始必然会受到阻碍,但是这并不能妨碍其顺利进行下去。
1.3  本文的主要内容
  论文主要采用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哲学的相关知识来探讨见死不救这种行为,通过分析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并借鉴我国古代以及当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来阐释我国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必然性,并提出设想。论文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研究见死不救这种行为的目的及意义,并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内涵及其外延,它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等。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将其纳入司法可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
  第二部分:笔者从见死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入手,综合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此问题的立法研究来分析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必然性。
  第三部分:提出构建我国见死不救法律规制体系的初步设想,从量刑原则和量刑构件上提出设想
  第四部分:就目前学术界对见死不救行为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质疑,论文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入手,得出结论:法律和道德虽然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其目的是一样的,社会的健康发展单靠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必须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方能规范社会的各个方面,保障其健康发展。
2  相关概念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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