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现行西方国家的司法程序来看,见死不救都是法律规制中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人们日益忙碌于追求物质生活,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变得冷漠、缺乏信任,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大于道义关系,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因此,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将其纳入司法程序显得非常必要,它对弥补我们现行司法理论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4  构建我国见死不救法律规制的初步设想
4.1  加强见死不救专门立法的可能性
  某项法律能否制定与公布,首先应充分考虑到社会整体意识的偏向性,也就是社会群体是否能够接受。见死不救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成为了一个一种丑恶的新型社会现象。有人将之归罪于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而事实上,人们的道德意识是否真的已经濒临冷漠至极的边缘,没有丝毫助人之心了呢?如某电视节目关于见死不救的民意测试,“当你遇到他人正处于危难之中,面临死亡威胁时,你会怎么做?“在几个答案中,现场观众百分之三选择了漠然走开,百分之十五选择了奋起救人,82%选择了拨打110或120后离开。可见,绝大部分人仍然是偏向于“见义勇为”而否定“见死不救”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勇气将其付诸行动,而采用了一种比较“自保”的救助行为——拨打110或120,向社会寻求帮助。正因为这种社会整体意识否定见死不救的偏向性,使我们有了将见死不救这种道德上的约束力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
4.2  构建我国见死不救法律规制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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