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修改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加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打开了环境公益的大门,到2015年修改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当出现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再或者出现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项规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进入春天”。但是仅建立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至今没有具体的诉讼规则。哪些主体能够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然是我国立法的现实问题。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2015年7月先后出台了《决定》和《方案》。由此,我国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了目前唯一一个符合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的主体。此举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有着重大意义。

(一) 弥补了相关立法的缺位

此前,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不多,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法的缺失。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仅有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zhuyi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检察院有资格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无授权不可为”,检察院也因此一直未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次全国人大授权试点解决了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以弥补相关立法的缺位。

(二)弥补了私权起诉的不足 

西方国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张到公民、法人和环保团体。这种“私权制约公权”的模式存在的弊端很明显。第一,这种模式存在滥诉的可能。如果公民、法人和环保团体都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诉讼门槛的降低,很可能导致他们因为许多琐碎之事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从而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第二,环境公益诉讼胜诉的法律后果由不特定的人民群众享用,但却是特定的原告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搭便车”的行为倾向一定程度上会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决定》与《方案》的出台,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弥补了私权起诉的不足。

(三)强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意义重大,比如,对有关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进行指控,使得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并对此行为进行纠正,挽救不良后果。一方面,由于受到“不告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向违法的行政机关追责,致使行政机关逍遥法外,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以避免这种问题的危害发生。 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不敢轻易玩弄手中的行政权力,就能有效地抑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行为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受损。

四、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观察各国的诉讼制度可知,不少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作为一个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自然更理所应当,同时它也具备许多个人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无法企及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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