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能保证诉讼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

人民检查院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有权监督其他政府机关的行为,以确保相关法律顺利实施,维护法律尊严,捍卫法律权威。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行政机关有了更多关于环保方面的权力,更需要公共力量的监督。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时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手段理应是全面的,也应该包括对作出违法行政行为致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的权力。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损害环保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时,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促使被诉行文献综述政机关改正其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既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也保护了法律秩序。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的法律有效的贯彻实施,既维护我国的法律制度,也能保护了环境公共利益。

(二) 检察院更具诉讼能力

检察机关是所有主体中最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能力的主体。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的法庭经验,可以借鉴运用于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一定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成本,而检察院在人员配备、实际全能等方面有着比个人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更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环境时,很少甚至没有人愿意会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去与行政机关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是相当必要的。

(三)检察院与行政机关、法院之间诉讼力量平衡

大部分学界学者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其它权利的影响或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其实很容易受到行政权的干涉和影响。而人民检察院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被告地位与诉讼能力的差距,毕竟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原告,它与被诉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诉讼力量是相平衡的。检察院不会畏惧违法行政机关的“强权”,会秉着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宗旨完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能够公正、有效地解决诉讼问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五、 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

虽然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着诸多优势,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认可。但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个人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 与其本身角色定位有冲突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检查监督权的对象之一是审判活动。在环检察院提起的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院作为诉讼当事人,其不仅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监督者,这样的一种双重身份使得检察院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处于尴尬处境。这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角色定位的冲突肯定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一方面,作为原告,检察院会为了胜诉运用各种手段以证明它的主张;而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院应当保持其中立性的特质,以客观、公正的的工作态度监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检察院身负双重身份时,其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初衷就被异化了。由此可见,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其本身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是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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