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其实很多,譬如:《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但是,针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具体步骤则规定地过于笼统,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该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少法律依据与实施细则,法律操作性不强,无法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管。第二,现有法律偏重于对金融监管机构等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对违规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却很轻。第三,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的各个方面。这在退出方式的规定上就有所体现,比如,有关商业银行被撤销、关闭和破产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其他方式,并购重组等则鲜有法律规定,需要加以具体化。

(二)尚未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预警系统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预警是指银行监管者通过其他非现场的方式获得商业银行的动态经营信息,并借助科学的分析方法,如:采用专家判断和时间序列分析、层次分析等,在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的早期及时采取措施将危机消灭于萌芽状态。”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这份文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标准进行统一,标志着我国开始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预警,具有里程碑意义。银监会成立后,又制定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替换先前法规,确立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办法,成为银行监管新标准。该标准相比之前的更加灵活,既可用于非现场监督也可用于现场检查,可实现商业银行各阶段多形式的全面风险监管。 文献综述

银监会成立后还制定另外一部有关商业银行风险监督的法律文件——《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试行)》。这份文件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流程作出规定,并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的等级对象体系等多方面内容,并引入数学模型分析法。按照这份文件开始开展商业风险预警工作,可以科学有效地监测商业银行的实时经营状况。

银监会先后制定的这两份法律文件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前提。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商业银行预警系统,不能够准确判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对于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来说,在商业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选择合适的时间介入十分关键。有证据表明,出现经营危机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往往比监测出的状况更加严重。如果一家银行能够在刚刚出现危机,资产与负债恰能相抵,出现资不抵债之前就能被关闭,那么相关权益人的损失就不会产生。 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缺少处理有问题银行的应急机制,这直接导致处理有问题银行的介入时点较为滞后,增加了处置难度和成本。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风险预防警戒线,防止商业银行出现危机。

(三)储户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商业银行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一旦市场退出可能使相关权益人利益受损。其中,中小储户由于收集信息能力弱,经济实力不强,受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影响最大。为了保护中小储户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增强银行系统的公信力,避免因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导致挤兑风险(存款人同时到银行提取现金)引发社会不稳定,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障体系。通过各种制度间的协调,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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