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奠定城市规划司法监督体制基础 9

(二)明确城市规划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9

(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审查内容 10

(四)拓展城市规划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10

(五)探索城市规划公益诉讼制度 11

七、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一、引言

19世纪中叶工业后,一大批工业城市与港口城市相继兴起,大量人口的涌入也带来了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堵、住房拥挤等城市问题,人们渐渐认识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局限性。在凯恩斯zhuyi的指导下,20世纪初政府开始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城市建设,平衡资源配置,现代城市规划应运而生论文网。不过,和市场调控存在滞后性等缺陷一样,国家干预也有短板。一方面政府管理容易与科学论证和正当程序脱节,造成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另一方面缺乏公众参与和法律规制会造成政府城市规划的权力滥用。因此,作为规范行政权力的最后屏障,城市规划的司法监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民主制度体系,权力制衡的思想渗透到维护社会公正的每一个环节,然而,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也使各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与实际运行效果产生了较大差异。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进入法治化进程的新阶段,但是在我国城市规划长期以来都被界定为抽象性质和事实行为而未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这就导致城市规划的司法监督缺乏制度土壤。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关于城市规划可诉性的争论也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学界对于城市规划运行的司法监督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因此,比较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城市规划司法监督制度,解析城市规划司法监督在不同社会体系下的作用,有利于探寻适应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的规划监督机制,解决我国城市规划中的权利制衡与制度设计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城市规划的司法监督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与工程建设,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保障城市健康发展的行政计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条件与根基,是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这是从行政学的角度下的定义,行政学侧重于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公益性,而从法学角度应该把行政规划界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程序。因此,立足于法学角度的城市规划则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相关规定,合理部署城市空间与土地利用并持续监督的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律属性文献综述

    明确城市规划的法律属性是对城市规划实行司法监督的前提。在中国,城市规划长期被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对待,迄今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就导致法院无法对城市规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缺乏司法监督也会使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与公益性难以得到保障。 

    城市规划属于行政计划的范畴,是一种特殊行政行为。

    从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来看,大范围的城市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着重城市的宏观布局,没有影响具体相对人的实际权益,因此应看作是抽象行政行为。有的规划目标、范围、措施都很具体,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这就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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