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暴力拆迁补偿的现状

农村拆迁是新农村建设必不可少的过程,但在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暴力冲突事件农村影响着城镇化进程的发展,那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法律对其的相关规定,2001年修订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政府可以对违规建筑或者到时间还未拆迁的房屋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强制拆迁,这里的合法是指双方经过交流协商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并且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而不是强制暴力拆迁,但此项规定并未减少房屋拆迁暴力事件的发生。在实践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却拿其中的一部分土地用于商业经济开发,严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双方冲突日益尖锐,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再者即是拆迁所涉及到的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微妙的利益博弈关系。农村房屋拆墙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润,被拆迁者一有不服,拆迁者动辄停水断电甚至恐吓打人,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者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加深却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就会发生暴力事件。一次暴力事件,伤害的不仅仅是一方地方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还是对农民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严重损伤,导致其心里不平衡产生仇恨等心理,作出一系列危害社会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就是有些不良媒体的虚假夸张报道,使得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

二、我国农村暴力拆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

众所周知,“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 是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之后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两项制度性要件。 宪法修改之后,虽然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的已被修改,但是关于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宪法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其内涵作出明确的规定,制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条件,程序等因素依旧难以统一,虽然想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政府监管不足,执行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因素而不自觉得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农民的物质和精神产生严重的伤害。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就是“重庆钉子户”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政府是否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拆迁是问题关键所在,但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和混沌性,才导致此类“钉子户事件”层见叠出,甚至出现房屋拆迁的血案。

(二)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单一、程序不规范

从我国现行补偿制度来看,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普遍较低,且对于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房屋附属物如树木和砖瓦等都没有补偿规定,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有很多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升迁,通过降低补偿额来增加国家地方财政收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三种补偿形式。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形式,在采取补偿机制前既不召开听证会也不听取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强制要求村民签白条行为违法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际上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政府补偿的拆迁款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问题, 加上部分农民突然获得一大笔钱,就开始坐吃山空,缺乏长远生活保障,最终导致生活窘迫的艰难处境。

三、我国农村暴力拆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拆迁带来巨大的经济利润,政府监督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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