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我们可以将政府权力的边界确定为必须在保护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不能违背人民的意愿;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社会大多数人的同意,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政府权力行使必须依照国家长期有效的成文法律规定;政府权力之间要相互制约。

三、政府与个人的权限关系

洛克在他的理论中并没有具体指明政府权力或者公民权利的边界,但却对于二者关系进行了一个探讨。他主要是从人权至上和政府权力保护于人民权利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的

(一)人权至上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自然权利是人们的根本权利,是人们从自然状态中获得的,因此洛克将自然权利作为人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由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政府的存在,所以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先于政府和社会出现的,因此人民的权利不是政府所赋予的,政府和社会不能剥夺和侵害个人权利。根据天赋人权理论,个人权利被上升到一个绝对的高度,个人权利是高于政府和社会的权力的。当然个人权利高于政府权力,不仅仅是因为个人权利的先天性,还由于个人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来源,个人权利决定了政府权力。政府并不是在人类产生时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之所以产生政府是因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个自由的状态,去不是一个完备的状态,自然状态中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自然状态缺少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对于人们的行为进行裁判,而仅仅依靠人们的理性对于个人行为进行约束。第二,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第三,自然状态缺少让犯罪的人接受惩罚的强制力。由于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人们虽然拥有权利,但却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害。因此,人们组成了政府让其成为社会所需的公正的裁判者,并赋予了其一定的力量。因为,政府拥有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职能,为此政府就要具有与之相对的能够约束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契约和保护人民不受外来侵犯的力量。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人民原本处在自然状态中拥有自由处理自身财产和惩罚犯罪的自然权力,而他们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缺陷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后,又推选出政府作为他们所期望的那个公正的裁判者,表示愿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辖之下,按照政府所颁布的法律形式,也愿意接受政府的裁判和惩罚,也就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国家。从政府权力的来源来看,政府权力源自于个人权力,并受个人权利的范围所限,因此政府权力受到个人权利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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