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叶必丰。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J]。中国法学,2014(3):126-127。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第一,拆迁补偿专门性的立法缺失。①拆迁行为是公法行为,法治在现代社

会尤为重要,中国特色社会zhuyi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求法 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执行和贯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农村征地与房 屋拆迁事关农民的民事权利与财产权力的调整,涉及的范围较广,牵扯的利益复 杂。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拆迁补偿进行调整,缺乏上位法对下位法 及地方政府行为的必要约束。《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制度的规定存 在诸多差异。前者缺少关于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只具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相关程序而在农村拆迁的补偿的具体办法的规定方面的内容相当匮乏,不具有实 际操作性。因此,相关部门实施拆迁行为往往淡化或无视拆迁相关法律,甚至是 钻法律空子。因此,我国的农村拆迁缺少上对下的监督,没有法律依据规范的征 地拆迁行为,在拆迁过程问题不可避免。

第二、政府管理能力的缺陷与失效。近年来,频繁的暴力拆迁与违法拆迁事 件,甚至是由其引发的血案、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到政府 身上,一时间,媒体和社会舆论把政府推到风口浪尖,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政府的工作能力受影响而下降。各方利益激化且不可调节,政府以高姿态凌驾于 普通百姓之上。政府工作本应是在法律规范下实施行政行为。在农村拆迁补偿中, 政府已不单纯是管理者,公共利益是政府目的的应有之义,商业的征地应该通过 市场调节,商业用地不允许通过国家强制征收的手段实现。征地和房屋拆迁制度 本身的不完善是征地工作中存在的制度原因,而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行为机制, 则是存在问题的关键。以西方的社会契约论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观念认为政府应 该是民权政府和德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仅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更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容易陷入两难困境中, 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文献综述

另外,以经济增长和招商引资为标准的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观,而在保护群 众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指标,各级干部维护群众利益的积极性无法调动。只重视 经济发展而轻群众利益,重自身升迁而轻百姓生计,以牺牲农民的合法权益换取 经济的增长,这种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

① 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济管理者。2014(09)。

(二)拆迁补偿满意度低 第一,补偿标准偏低。对农户而言,征地拆迁最核心的部分在于补偿制度,

最大的阻力也就来自于补偿标准是否合乎农户利益。农民对拆迁补偿满意度直接 反映农民对拆迁的支持与否,而当前农民并不满意农村拆迁补偿制度。在农村房 屋拆迁实际中,农村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农村拆迁补偿往往参照城市拆迁 补偿办法。这种做法未考虑农村拆迁与城市拆迁两者间的差异,存在很大的不足。 对农村进行拆迁,是以当前的土地附着物和价格为准,没有考虑土地价格在未来 可能上涨,同时也没考虑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灵活性, 实际操作中也不能应对突变。这样的标准,可能会加剧农村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对 立情绪,也可能会影响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拆迁后土地增值的部分农民是无法享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就不能 享有土地的处分权,更不能分享拆迁后的增值收益。增值额是由土地从农业用地 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而产生的级差地租,这部分的增值额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开发 建设带来的,需要政府大量资金的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国家对征地过 程中的增值部分不予确认,也就没有让失地的集体组织或农民从中获益。农民集 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本也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 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因此,解决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问题具有 重要意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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