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化中各主体利益分配不均 平等原则是本应是在拆迁过程中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农村拆迁补偿中,却没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有达到事实的平等。征地过程中出现多个利益主体,其利益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 的过程,② 这是拆迁矛盾频发的根源。利益分配本不应是“零和博弈”的过程, 但各方主体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冲突在所难免。行政征收是政府的惯用手段,这 种强制手段下农村土地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或通过无偿获得。政府通过出让土地 的使用权给予出价最高的土地购买者,最终的价格是远高于土地补偿价的,而这 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到了政府手中。政府将土地以低于市场价的数额出让给开发 商,巨大的差价接着落到了开发商手中。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出让,获得很少的补 偿的主题永远是农民。同一块土地,因所有权人的身份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价格标 准。如此的制度设计,政府与农民之间得不对等关系一目了然,拆迁后的土地实际上就成为了政府单方面的获得,而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也决非是市场价。 虽然被拆迁户所得补偿是以拆迁实物为准所获得的货币补偿,现实利益分得占比 相对较大。不过在该利益分配表中,被拆迁户获得的是货币纯收入,仅以现实土 地和房屋为标准,并未扣除搬迁成本以及人身成本;而政府和开发商的收益为扣 除了补偿之后的净货币收入,这部分收入即为土地转换中的增值收益,被拆迁户 也并未获得这部分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