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用人单位而言,雇佣退休人员有着诸多好处。首先,退休人员因为年龄较长之缘由,比一般年轻人而言较为成熟稳重,一方面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减少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退休人员可以起到带头示范的作用,传授其几十年工作所得到的经验与教训,有利于培养年轻职工的水平,减少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使企业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其次,退休人员由于熟悉工作的流程往往能减少企业的培训用工成本,产生即时的生产力,且用工单位对退休人员的水平更为了解,无需再花费时间与精力去人才市场进行用工招聘或者说能以较为简单便捷的方式即可从市场上招聘到具有资质的退休人员,减少了企业的招聘成本。最后,因国家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之法律定位尚不具体明确,用工单位无需为退休再就业人员承担与一般就业人员相同的责任,退休人员继续工作往往是不签署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因此不承担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减少了企业的支出,规避了法律上的风险。

(二)退休人员的角度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退休人员对于生活的需求,退休人员出于改善生活的需要进行劳动是正当的行为。其次,很多退休人员往往具有多种知识与技能,在从事某一行业达到一定年数时,因为兴趣所致继续从事另一行业也应值得鼓励。再者,从生理上来说,不同人的生理状况,退休前所从事行业的类型等因素实在难以用一个单一强制退休制度进行判断,就某些行业,如医疗行业,教育行业司法行业,职业前期几十年的经验是劳动者宝贵的经验,在能产生较大经济与社会效益时要求其强制退休,无疑是对社会资源极大地浪费。最后,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一些退休人员对于从事某一行业已经产生了习惯性与依赖性,一旦不让其从事某项工作,便会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严重者甚至危急其生理上健康,只有让其参与劳动,方能维持其正常生活,退休后再就业也不得不为之。

(三)国家立法的角度

根据我国宪法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是不可剥夺的,只要是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有进行劳动的资格,这关乎公民的生存与行为的自由。宪法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劳动法等法律也基本遵循了这一点。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普遍现象和退休人员自身生理条件的不利性,国家往往要对再就业的退休人员承担过多的责任,进而可能影响到其对一般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在有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争议可能最终的解决方案是不利于保护退休人员的。

但是毫无疑问,国家无论是出于经济目的,社会目的,也都是希望退休人员能够在劳动岗位上继续发挥自己的价值的。首先,从经济上来看,退休人员的工作增加了整个国家实际的生产量,而退休人员在取得报酬后会进行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可持续运行。其次,从社会角度,退休人员在退休后有事可做,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有利于用人单位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最后,因为我国人口寿命随着经济与医疗水平的迅速提高而持续延长,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公民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就相对应的被推迟,造成我国公民参加劳动的时间比之以往是缩短的,对于由此造成的劳动力短缺其解决途径之一便是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

三、关于退休再就业问题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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